为强化社区党组织在区域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本市物业管理部门公布了最新的《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区党组织在区域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物业服务水平,推进幸福社区建设,不断满足广大居民对美好居住生活新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在区委和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将社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建立健全街镇监管、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尽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服务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人选把关。
业主委员会、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向社区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每年向社区党组织进行述职。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应当明确业主委员会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和业主委员会党建工作内容。
第七条 业主代表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应超过50%。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中同时为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应设立党支部或党的工作小组,报社区党组织审批并接受领导。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时,应事先书面报告社区党组织。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居民小区管理规约;
(三)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资金方案;
(五)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
(六)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方案;
(七)制定机动车停车位分配方案;
(八)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方案;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其他重大事项。
社区党组织应对上述事项及时研究批复。
第九条 社区党组织要领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并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党组织部署要求、侵害业主利益、徇私舞弊、居民满意度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社区党组织可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向其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通报。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将执行业主大会决议情况、工作经费支出情况、业主委员会议定事项等,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并在社区内公开公示,接受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和业主监督。
第三章 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服务协议做好服务工作。
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工作必须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将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加强自身党建工作等内容写入公司章程,由上级单位党组织或工商注册地所在区负责成立党组织。
居民小区物业服务项目应设立党支部,党的组织关系可隶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也可隶属于社区党组织,均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不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小区物业项目,由社区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十三条 旧楼区实行社会化服务公司管理、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居民自治管理3种方式。具体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小区特点,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四条 旧楼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楼门栋长协调配合,居民和志愿者参与,落实小区卫生清扫保洁、门岗执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等服务。也可以自行成立服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旧楼区物业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二)楼道内无乱贴乱画,楼内外卫生清扫及时,垃圾日产日清,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三)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定时对小区内公共区域进行巡视,车辆停放有序,公共秩序良好;
(四)公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单位。发现路面损坏、污水外溢等问题,及时向有关维修养护责任单位报告。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旧楼区房屋、道路、绿化、排水、消防、电梯等日常维修养护单位和责任。
第十七条 旧楼区日常管理服务费应当由居民交纳,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可以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成立管理服务单位,为其提供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日常管理服务。电梯、消防等机电设施设备需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商品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提供相应服务,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下列要求:
(一)在小区内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项目管理人员职责分工、物业服务联系方式等;
(二)设置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小区事务公示栏,及时向业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公开公示物业服务事项、机动车场地占用费、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经营收益等信息;
(三)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建议箱,定期收集意见建议,改进措施具体有效。
示范小城镇住宅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下列工作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社区党组织,按照社区党组织明确的意见要求贯彻实施。
(一)按季度报告落实社区物业服务情况;
(二)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资金方案;
(三)停车位分配、机动车场地占用费标准及收取开支情况;
(四)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及使用情况;
(五)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方案;
(六)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遇到的问题;
(七)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勘情况;
(八)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提前三个月报告有关情况;
(九)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社区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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