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街镇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任或者分管主任召集。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等各方负责人,以及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居民代表参加。
街镇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在社区范围内予以公告。对不履行会议决定事项的单位和组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督促限期落实。
第三十三条 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民警、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或者居民代表、小区管理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议题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中出现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履职、换届和委员补选工作;
(三)物业服务费收缴、使用等问题;
(四)在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的有关事宜;
(六)社区物业管理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上述事项应当按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形成会议纪要,报社区党组织,通报各成员单位,在社区内公开公示,并由居民委员会监督落实。
第三十四条 区建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专业人员组成的物业管理专业调解委员会,负责指导重大、疑难社区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物业管理专业调解委员会,负责复杂的社区物业纠纷调解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一般性物业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市建立社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市容园林、规划、房管、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对社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治理。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劝阻。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由居民委员会会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将违法违规有关影像资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接受委托,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十六条 新建小区在居民入住前,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驻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居民入住后,由筹备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新建社区办公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指标要求集中建设,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核验收,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确保在居民入住前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提供管理服务,按时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履行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委员会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社区居民委员会帮助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就物业服务费收取工作中产生的矛盾。
经催缴、协调仍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十八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户,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物业项目的应急维修。具体使用办法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党委、政府应当对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社区党组织应当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旧楼区管理服务单位履行服务合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考评的依据。
旧楼区管理服务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市、区财政资金补助的依据。
对在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据职责权限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居民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楼区,是指列入市人民政府旧楼区提升改造、老旧小区及远年住房改造计划,符合接管标准的小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69号)同时废止。
相比原来的《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
此次征集意见稿中
这些干货值得您关注
增加强化社区党组织在区域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加强和创新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对业主委员会人选把关。
将社区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建立健全街镇监管,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物业委员会尽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服务的工作机制。
业主委员会、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每季度向社区党组织报告一次工作,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每年向社区党组织进行述职。
将有关业主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完善,并单独列为第二章。强调业主委员会必须接受社区党组织领导。
规定业主代表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应超过50%。而且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中同时为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担任。
中华养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