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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以上我们主要分析了女性劳动者的劳动耗费补偿不足的三大原因,即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力价值的不匹配、劳动力价值构成界定的不科学不全面以及忽视女性家务劳动也是再生产劳动力耗费的一种。要解这些问题,需要结合经济发展变化扩展劳动力价值构成,确立家庭保障需求满足作为劳动力生产耗费补偿的标准,完善制度安排,规范劳动力价值在社会生产与分配中的落实。

  三、建构女性就业与发展的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矫正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倡导男女平等

  1.为保障女性合法的劳动权益,必须规范单位的用工制度,在参考国外《反女性就业歧视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相关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如:明确列出可以有年龄、性别、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单位或岗位,而除此之外,任何单位都严格禁止在招工时以各种带有性别因素的原因拒招或辞退职工;拟定不同行业企业中男女比例的底线,超过或不足者均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禁止招聘广告中出现“仅限男性”等字眼。

  2.探讨职工性别调节税的可行性,尝试在全国试点实施。具体方法是:首先由劳动部门参照以往各种行业男女职工正常比例关系以及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单位职工男女比例关系表》,规定出各种行业、单位使用职工时的男女正常区间比例,不按这种比例范围用人的单位,特别是降低女性职工使用比例的,就要依规定缴纳税款[8]。

  3.加大社会中关于尊重女性、男女平等的文明性别理念宣传。相关社会组织应该多举行诸如走进社区、走进学校这种近距离弘扬男女平等的活动。比如说,最近广州地铁试点设置女性车厢的做法,就是一种很好的弘扬“关爱女性,尊重女性”文明理念的创新性尝试。这种理念最终能深入人心并在现实生活中的各个细节上反映出来,需要每个人的理解、支持和努力。

  (二)细化法律条文,突出其可操作性

  1.借鉴西方国家立法经验,尽快修改《劳动法》,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落实到位。英国在1975年就颁布了《反性别歧视法》,详细规定了属于性别歧视的情形和不属于性别歧视的例外情况,并规定了解决争端的诉讼程序及其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建立公益诉讼机构,使危害女性劳动者权益的案件可以有快捷有效的诉讼途径,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帮助女性摆脱困境,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2.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例如,目前社会保障机构中可能存在官僚主义和性别意识不敏感的情况,导致需要社会帮助的下岗单亲母亲被忽视,得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救助,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及出现社会保险基金被随便挪用或部分流失等情况。显然,这些不作为的行为仅靠社会保障内部管理系统或实施系统是很难纠正的。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权威的外部监督机制,以纠正其运行中低效状态,确保社会成员的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三)推进制度建设,减轻女性生育负担

  1.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将生育成本社会化。我国目前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依据于1994年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而目前这种保障制度的问题主要是:生育保险制度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覆盖面太小,而实行企业自筹的,又大多落不到实处而形同虚设。所以,需要借鉴外国先进经验,设法制定囊括各种不同所有制性质的生育保险制度,让所有的企业和部门都能自发自愿地为女职工交纳生育保险金,最终从生育制度上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得力措施将生育成本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女性生育基金,对因女性生育发生的成本给予部分补偿,以缓解女性生育负担与就业之间的紧张性。

  2.建立失业保险与社会救济制度,为失业女职工提供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在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目标中应加强性别平等的敏感度,并加强女性就业或再就业培训,发展就业介绍中介等就业公共服务,鼓励女性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就业,缓解当前女性严重的就业压力。

  (四)针对男女退休年龄不平等的政策措施

  目前我国规定女性的退休年龄普遍低于男性,随着全民平均寿命的增加,而女性平均寿命又长于男性,让女性在“黄金期”退休,是对国家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女性社会资源的一大损失,同时也是女性的才能、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巨大损失。随着社会发展,大多数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而且女性大都爱岗敬业,勤劳耐苦,精力充沛,完全适应许多工作要求。统一延期至55周岁退休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环顾全球,在明确规定有养老保险的165个国家(地区)之中,实行男女相同年龄退休的有98个国家,约占60%。我们作为提倡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国家,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更加不能仅仅成为空头口号。

  四、结语

  女性在社会中往往会被贴上“弱势群体”的标签,这种思维定式也隐约包含着一种性别歧视的意味。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离不开我们对女性地位的重视、对女性身份的尊重和对女性就业的保障。尽管从关注女性在人生存发展的家庭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到改善女性就业环境、改革女性就业保障制度和规范相关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我们需要走的路还很长,但是其中的每一步都不能少。因为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而言,谁都期待一个更加和谐、更加平等、更加友爱的生存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巫文强.人生存和发展的家庭保障[J].改革与战略,2015(05).

  [2]李小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女性就业规模与结构的变化[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3).

  [3]王金蕊.女性就业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04).

  [4]于雁洁.我国女性就业问题研究:经济学分析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1(07).

  [5]齐小玉.社会保障制度:女性就业权和发展权的基本前提[J].妇女研究论丛,2001(04).

  [6]王政武.劳动力价值补偿与人的生存和发展保障[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7(02).

  [7]巫文强.民生家庭保障的根本问题是劳动力生产耗费补偿[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7(02).

  [8]王伊林、贾泳洋.用制度保障女性平等就业[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7(03).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学科共建项目(项目编号:GD16XYJ03)

中国女性就业与人生存发展的家庭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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