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报告甫一出炉,就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报告指出,“被负债”的受访者中,88.7%为女性,11.3%的为男性;82.4%的受过高等教育,5.9%以上的为硕士以上学历。受访者中还不乏大学教授、法官、民警、律师、中小学教师、编辑等。
上述报告还显示,76.4%的人“被负债”金额大于50万元,其中59.2%的大于100万元;45.3%的案件在一审后未上诉,受访者称系法律知识不足、被故意缺席审判不知被起诉,仅有2.1%的案件胜诉。
此后,他们还推出1130人版本、1556人版本的实名调查报告,涉及30个省区市。
越来越多的人看到相关报道后,加入到“24条公益群”。为方便管理,他们成立了新群,所有新人进群后,登记案情,有意愿推动修法的,再拉入总群,此外,各省还建立了省群。
2016年底,离2017年全国“两会”还有三个月,24条公益群发动各省群群友,联系驻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递交报告和材料,向他们反映第24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李秀萍对澎湃新闻说,有的群友为了联系本职是医生的全国人大代表,就挂号看病,聊上几句递交材料;有的群友根据网友旅游日记找到全国人大代表住处,等几个晚上不见人,恰好遇到其保姆,托付转交材料;有的群友收到全国人大代表短信回信后,兴奋得整个人都懵了。
在2017年两会前,24条公益群共收到20多个省区市全国人大代表的回应,表示会以建议、议案的形式提出修改第24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透露的数据显示,在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有45位全国人大代表就第24条规定提出修改或审查建议。
法工委召开座谈会,推动第24条规定修改
在查阅相关资料的过程中,李秀萍在律师的建议下查阅了立法法、监督法等,了解到推动修法还有提起审查建议这条途径。
彼时,一个云南群友的亲友在地方人大工作,这位群友从其亲友处也详细了解了备案审查制度,意识到备案审查制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其亲友代为起草了最初的草稿。
“在草案基础上,我咨询律师,作了修改写了建议信。最早我抱着试试的态度,一口气朝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了20封信,建议对第24条规定予以审查。”李秀萍说,这是2017年2月下旬的事情。24条公益群还发动群友,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邮寄审查建议信,信封上大多写着“公民提请全国人大备案审查24条合法性”。
在建议信中,李秀萍指出,第24条规定超越婚姻法的规定,超越司法解释权限,施行13年来,过度保护不规范债权,造成不良社会导向,已悖离立法初衷,建议尽快予以纠正。
“2017年以来,我们每天都收到对第24条规定提起审查的建议信,像雪片一样飞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如此形容道。
2017年全国“两会”之后,来自辽宁、山东、湖南、广东、广西代表团的45位全国人大代表单独或联名提出修改或审查第24条规定的建议也摆在梁鹰的桌上。
“45位代表提出的5件代表建议,实际上反映了社会公众对解决这一问题的关注、愿望和要求。”梁鹰说,他们于去年6月7日召开座谈会,邀请参与联名提出审查建议的山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陈雪萍、广东代表团全国人大代表麦庆泉、最高法有关庭室同志以及法工委民法室、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有关同志参加,就第24条规定有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专题研讨。
针对第24条规定,两位代表提出,实践中,有的法官机械地适用第24条规定,不管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都判夫妻共同承担。这一制度设计对夫妻感情很亲密,一致对外对付债权人的情形还有一定的道理,但生活中没有那么多的夫妻能亲密到这个程度,近年来有不少妇女同志找到人大代表或者通过人大代表的家属反映,婚都离了,有的还离了好些年,结果又收到法院发来的要求承担几百万债务的传票,之后又把房子等财产判决偿债。
“作为人大代表,提出审查或修改的建议,目的不是要揪着司法解释有没有跟法律不一致,不一致的话错在哪里,而是希望通过制度设计,将确实无辜的夫妻一方特别是无辜的大多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保护起来。”两位代表也赞成,对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的情形予以严厉打击。
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的同志提出,民法典的编纂完成可能要到2020年,第24条规定问题不宜拖到民法典编纂完成再解决。从婚姻法的篇章看,第17至19条规定的是婚姻财产制度,而离婚时要适用第41条,该条立法原意是限定在“共同生活”,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第24条规定替换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在座谈会上,最高法有庭室负责人表示,最高法与全国妇联正就第24条规定分赴8个省市调研,希望在调研基础上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制定较为完善的裁判规则。
梁鹰说,召开座谈会是法工委办理代表建议、公民审查建议,在办理方式上的一次探索。“经过座谈,听取各方意见,法工委希望最高法在调研基础上可以更加精细化地稳妥处理第24条规定问题。”
座谈会召开6个月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时,披露了有关第24条规定的最新情况。
沈春耀说,2016年以来,法工委收到公民提出的近千件针对第24条规定的审查建议。他们与最高法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推动解决有关问题。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还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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