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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在厦门中院于2015年12月所作的终审判决书中,该院如此说理: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厦门中院认为,谢飞与刘肇琼关系存续期间,谢以其个人名义向黄亮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肇琼主张该债务为谢的个人债务,应当证明存在上述两种例外情形,但刘举证并不足以证明这两种例外情形。

  厦门中院还称,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包括为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包括一方或双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进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刘肇琼以日常生活无需举债为由否认该债务为共同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刘肇琼主张黄亮和谢飞系恶意串通扩大债务,厦门中院未予支持。

  直至败诉,刘肇琼才注意到第24条规定。“我都不知前夫是何时举的债,更不知他举债用在何处,如何举证该债务与我无关?而且前夫自始至终未向法院提交借款用于何处的银行流水。”

  学者:对借款不知情的配偶举证存困难

  刘肇琼上网检索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最高法于2003年12月出台,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

  而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41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曾如此解释,第24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的问题,即解决夫妻双方联手坑债权人的问题。

  虽然第24条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实践中却出现另一种情形,即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

  2017年2月28日,在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前几天,最高法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在第24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在随后的答记者问中表示,现实中适用第24条规定判令夫妻另一方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是因为极少数法官审理案件时未查明债务性质所致,与第24条规定本身的规范目的无关。

  对此,多位学者指出,补充规定并未解决第24条规定所存争议。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蒋月在光明网撰文指出,新增的两款规定,并无新意。在补充规定发布之前,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对于这两类债务或者债权,人民法院从来就是不给予保护的。新规最多只能说是给第24条规定打了个“补丁”,没有抓准第24条规定引起广泛争议的关键。

  蒋月说,婚姻法第41条规定,只有为了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才应当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清偿。而第24条规定直接推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要求法院查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第24条规定受到质疑、批评的原因之一。

  “适用第24条规定时,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配偶一方要承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证明不成功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蒋月说,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欠合理。对借款不知情或不曾分享利益的配偶该方如何能获得相应证据?

  她认为,合理的举证责任方案,应是要求举债方证明借款用途;必要时,可以要求配偶另一方分担适当的举证责任。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第24条规定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是不知情的。

  “比如借款一两万,就属于一般日常事务,但无端借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不买房不买车,就超出了日常事务的范围,这时再要求配偶方承担责任,就忽视了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李明舜说,第24条规定对其所适合的债务用途范围,未予明确。

  向全国人大代表寄信,引起全国两会关注

  在一家中央媒体工作的李秀萍和刘肇琼有着类似的经历。

  2014年1月15日上午,在离婚大半年后,李秀萍接到法院的电话,询问她为何没出庭。原来,她前夫在起诉离婚立案第二天,举债280万元。在离婚后,前夫和债权人又重签借款合同,约定针对她的条款,债权人据此将她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开庭传票是邮寄到她前夫处后,代为签收,她对此并不知情。

  经历一审、二审和再审,李秀萍均败诉,如今债务本金及利息已涨到600多万元,每天净增利息500元左右。她名下唯一房产遭遇诉前保全,面临执行。

  李秀萍上网检索与第24条规定有关的论文、媒体报道等信息,通过微博结识当时的“抱团取暖”微信群群主“小羽妈妈”和“兰瑾”。彼时群里已聚集有着类似经历的80多名“被负债人”,刘肇琼已在群内。

  面对一个个案例,李秀萍思索的是如何通过修法来推动第24条规定修改。反家暴立法、农家女土地权益立法等都是公众推动立法、修法的样本,这反复在群里被提及。“小羽妈妈”和“兰瑾”与李秀萍有着同样的想法,三人商定将群名修改为“24条公益群”。

  李秀萍还是群规的起草人,这被他们称为公益群的“核心价值观”。他们提出的愿景是:“学习改变认知,行动再造人生。你我牵手,身体力行,推动调研修正24条,重构夫妻债务规则。”

  群规还明确,不欢迎、不接纳那些“沉浸于负面情绪不能自拔的人”、“煽动司法对抗,鼓动群体和群友越级上访等一切非理性行为的人”。

  所有新人进群前,还都要实名登记并核实案情,包括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还有涉案诉称债务总额、涉案诉称债务可能用途等信息,并提交证据。此外,进群前还都要先阅读群规。

  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李秀萍知道,口说无凭,必须拿出信得过的证据和资料,有理有据,才能说服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关注此事。

  2016年7月至10月,24条公益群先后推出79人版、106人版、284人版实名有效问卷调查报告,并寄送全国人大、政协、妇联、最高法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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