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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伦理 与 社会(4)

发布时间:2018-10-06 16:39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我尝说,中国的社会组织是一个大家庭又套着多层的无数小家庭。可以说是一个"家庭的层系"(????chical system of families)所谓君就是一国之父,臣就是国君之子。 在这样层系组织之社会中,没有"个人"观念。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妇。不是兄,就是弟。中国的五伦就是中国社会组织;离了五伦别无组织,把个人编入这样层系组织中,使其居于一定之地位,而课以那个地位所应尽的责任。如为父则有父职,为子则有子职。为臣则应尽臣职,为君亦然。(中略)在一个家庭中,不仅男女有别是出于生理,即长幼之分亦成于天然。用这种天然的区别来反映在社会的组织上,则社会便变由各种不同的人们配合而成的了。(见张著《理性与民主 》第8页)此外则费孝通教授最近在伦敦经济学院,一篇《现代中国社会变迁之文化症结》讲演,向英国人以他们的 sportsmanship 比喻中国的社会结构,其意见亦足相印证。此不具 引。

在中国没有个人观念;一个中国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然在西洋,则正好相反了。张先生书中,把西洋个人观念之渊源,从希腊文化、希伯来文化、罗马法等等说起,极有学术价值。但我们先不说那样远。我只指出它是近代产物,打从中古西洋人生之反动而来。谁都知道,西洋近代潮流主要在"个人之觉醒"。促使"个人之觉醒"者,有二:第一,是西洋中古基督教禁欲主义逼着它起反动,就爆发出来近代之欲望本位的人生;肯定了欲望,就肯定个人。第二,是西洋中古过强的集团生活逼着它起反动,反动起来的当然就是个人了。一面有欲望之抬头,一面个人又受不了那过分干涉;两面合起来,不是就产生人权自由之说了吗?近代以来,所谓"个人本位的社会",即由这样对中古 革命而出现于世。在社会组织上是个人本位;到法律上,就形著为权利本位的法律。于是在中国弥天漫地是义务观念者,在西洋世界上却活跃着权利观念了。在中国几乎看不见有自己,在西洋恰是自己本位,或自我中心。--这真是很好的一种对映。此其相异,于中西日常礼仪上即可看出。如西洋人宴客,自己坐在正中,客人反在他的两旁。尊贵的客人,近在左右手;其他客人便愈去愈远。宴后如或拍影,数十百人皆为自己作陪衬,亦复如是。中国则客来必请上座,自己在下面相陪,宴席之间,贵客高居上座离主人最远;其近在左右手者,不过是末座陪宾了。寻其意味,我则尊敬对方,谦卑自处;西洋则自我中心,示其亲昵。--这完全是两种精神。权利一词,是近数十年之舶来品,译自英文 rights。论其字之本义,为"正当合理" ,与吾人之所尚初无不合。但有根本相异者,即它不出于对方之认许,或第三方面之一般公认,而是由自己说出。例如子女享受父母之教养供给,谁说不是应当的?但如子女 对父母说"这是我的权利","你应该养活我;你要给我相当教育费"--便大大不合中国味道。假如父母对子女说"我应当养活你们到长大";"我应给你们相当教育"; --这便合味道了。就是父母对子女而主张自己权利,亦一样不合。不过沿着自幼小教导子女而来的习惯,父母责子女以孝养,听着好像不如是之不顺耳而已。其他各种关系,一切准此可知。要之,各人尽自己义务为先;权利则待对方赋与,莫自己主张。这是中国伦理社会所准据之理念。而就在彼此各尽其义务时,彼此权利自在其中;并没有漏掉,亦没有迟延。事实不改,而精神却变了。自第一次大战后,世界风气亦有许多转变,却总没有转变到如此。他们一种转变是:个人对于国家,当初只希望它不干涉者,此 时转而希望它能积极负责。于是许多国家的新宪法(1919年德宪为其代表),于人民消极 性权利之外,多规定些积极性权利,类如什么生存权、要工作权、受教育权等等。又一 种转变是:社会本位思想抬头了,国家要采干涉主义,加重人民的义务。于是新宪法又 添上:如何运用财产亦是人民的义务,如何受教育亦是人民的义务,如何工作亦是人民 的义务,乃至选举投票亦是人民的义务,国家得从而强制之。这两种转变,显然都是出 于一个趋势,就是国家这一团体愈来愈见重要。虽是一个趋势,而因为说话立场不同, 有时站在这面,有时站在那面,却不免矛盾起来。其所以起矛盾者,即为两面各自主张 其权利,而互以义务课于对方。若以我们伦理眼光来看,在国家一面,要把选举认为是 国民的权利而尊重之,而以实行公开选举为国家必践之义务。在国民一面,则承认国家 有权召集我们投票,承认投票是我们的义务而覆行之。其他准此推之,无不迎刃而解。 试问还有什么分歧,还有什么矛盾呢?但习惯于自我中心的西方人,则不会这样想这样 说。他或者就为个人设想,为个人说话---他若是个人本位主义者,便如此。他或者 就为国家设想,为国家说话--他若是团体本位主义者,便如此。前曾说,在社会与个人相互关系上,把重点放在个人者,是谓个人本位;同在此关系上,把重点放在社会者,是谓社会本位。诚然,中国之伦理只看见此一人与彼一人之相互关系,而忽视社会与个人相互间的关系。--这是由于他缺乏集团生活,势不可免之缺点。但他所发挥互以对方为重之理,却是一大贡献。这就是,不把重点固定放在任何一方,而从乎其关系,彼此相交换;其重点实在放在关系上了。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非唯巩固了关系,而且轻重得其均衡不落一偏。若以此理应用于社会与个人之间,岂不甚妙!团体权力与个人自由,在西洋为自古讫今之一大问题,难于解决。平心而论,各有各理,固执一偏,皆有所失。最合理想的解决,是这样:

一、平常时候,维持均衡,不落一偏;

二、于必要时,随有轩轾,伸缩自如。

但有何方法能达成这理想呢?如果说:"两边都不要偏,我们要一个均衡!"则只是一句空话,不着边际,说了等于不说。如要有所指示,使人得所循守,而又不偏到一边去,那只有根据伦理,指示站在团体一面必尊重个人,而站在个人一面,则应以团体为重。此外更无他道。其实从现在看来,当初要确定"个人本位",或要确定"团体本位",都是错的。根本不应当定一客观标准令人循从。话应当看是谁说的,离开说话的人,不能有一句话。标准是随人的,没有一个绝对标准,此即所谓相对论。相对论是真理,是天下最通达的道理。中国伦理思想,就是一个相对论。两方互以对方为重,才能产生均衡。而由于不呆板地以团体为重,亦不呆板地以上个人为重,而是一活道理,于必要时 自能随其所需而伸缩。--一个难题,圆满解放。第六章 以道德代宗教(1)(关于中国缺乏宗教之故,常燕生先生尝从地理历史为之解说。见于《国论》第三卷第十二三四期合刊《中国民族怎样生存到现在》一文。兹引录于此,备参考。中国民族是世界一切古文化民族中,唯一生长于温带而非生长于热带的民族。中国文化不起于肥饶的扬子江流域或珠江流域,而起于比较贫瘠的黄河平原。原始的中国人……有史之初他们所处自然环境,是比较清苦的。这里没有像尼罗河流域那样定期泛滥,亦没有像恒河平原那样丰富的物产,黄河大约在古代已经不断地给予两岸居民以洪水的灾害。西北方山脉高度,挡不住沙漠吹来的冷风。人类在洪水期间,就只好躲到山西西南部的高原里去,和毒蛇猛兽争山林之利。黄河既然不好行船,因此交通比较困难,知识变换的机会较少。人们需要终日胼手胝足,才能维持他们的生活。因此没有余暇外之思。像埃及和印度那样宏大的宗教组织和哲理,以及由宗教所发生想象丰富的神话文学,不能产于中国。中国原始的宗教,大抵是于人事有关的神祗崇拜及巫术之类。这样,使中国老早已接受了现代世界"人"的观念。中国民族是第一个生在地上的民族,古代中国人的思想眼光,从未超过现实的地上生活,而梦想什么未来的天国。唐虞夏商的史实,未易详考,但有一件事,是我们知道的,就是当时并没有与政权并峙的教权,如埃及式的僧侣,犹太式的祭司,印度式的婆罗门,在中国史上还未发见有与之相等的宗教权力阶级。中国古代君主都是君而兼师的;他以政治领袖而兼理教务,其心思当然偏重在人事。中国宗教始终不能发展到唯一绝对的大神观念。当然亦是教权不能凌驾政权之上的原因。在宗教上的统一天国尚未成熟之前,政治上的统一帝国已经先建立起来;因此宗教的统治,便永不能再出现了。商民族或许是古代唯一最先崇拜大神的人。上帝之观念,自淮河流域的商人带来,加入中国文化系统,然而商民族与其先进的夏民族的关系,正和亚述人与巴比仑人的关系相似。武力征服之后,文化上建设能力却不充分,免不得沿袭其被征服民族文化遗产。因此上帝观念之输入,不过使旧有宗教之上增加一个较大的神,而未能消灭或统治了原有的多神。并且受了原始中国人实际思想之同化,所谓上帝已失天地之"天"的观念合而为一。因为中国古文化的特质,是近于唯物的,其所崇奉之每一神祗,就代表一件有利于民生的实物(如天地山川等)。上帝于是乃成了自然界一个最大物质的代表。后来墨子 --他是宗教的商民族之遗裔--想替中国增设一个以上帝崇拜为中心的宗教,终归没有成功,似乎那时间已经太晚了。此外王治心著《中国宗教思想史大纲》,于此问题亦有类似之解说。又近见新出版《东方与西方》第一第二期有许思园《论宗教在中国不发达之原因》,唐君毅论《墨子与西方宗教精神》两文,皆值得参看。)

一 宗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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