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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伦理 与 社会(11)

发布时间:2018-10-06 16:39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这是指出二者所由来之方式不同。其实这一不同,亦还为其本质有着分别:礼俗示人以理想所尚,人因而知所自勉,以企及于那样;法律示人以事实确定那样,国家从而督行之,不得有所出入。虽二者之间有时不免相滥,然大较如是。最显明的,一些缺乏客观标准的要求,即难以订入法律;而凡有待于人之自勉者,都只能以风教礼俗出之。法律不责人以道德;以道德责人,乃属法律以外之事,然礼俗却正是期望人以道德;道德而通俗化,亦即成了礼俗。--明乎此,则基于情义的组织关系,如中国伦理者,其所以只可演为礼俗而不能成法律,便亦明白。张东荪先生在其所著《理性与民主》一书上说,自古希腊罗马以来,彼邦组织与秩序即著见于其法律。唯中国不然。中国自古所谓法律,不过是刑律,凡所规定都必与刑罚有关。它却没有规定社会组织之功用,而只有防止人破坏已成秩序之功用。社会组织与秩序大部分存在于"礼"中,以习惯法行之,而不见于成文法(见原书62-67页,原文甚 长,大意如此)。他正亦是见到此处,足资印证,不过为什么,一则走向法律,一则走 向礼俗,张先生却没有论到。现在我们推原其故,就是:上面所言之第三步,早决定于那开初一步。西洋自始(希腊城邦)即重在团体与个人间的关系,而必然留意乎权力(团 体的)与权益(个人的),其分际关系似为硬性的,愈明确愈好,所以走向法律,只求事 实确实,而理想生活自在其中。中国自始就不同,周孔而后则更清楚地重在家人父子间的关系,而映于心目者无非彼此之情与义,其分际关系似为软性的,愈敦厚愈好,所以走向礼俗,明示其理想所尚,而组织秩序即从以尊定。儒家之伦理名分,自是意在一些习俗观念之养成。在这些观念上,明示其人格理想;而同时一种组织秩序,亦即安排出来。因为不同的名分,正不外乎不同的职位,配合扰来,便构成一社会。春秋以道名分,实无异乎外国一部法典之厘订。为文化中心的是非取舍,价值判断,于此昭示;给文化作骨干的社会结构,于此备具;真是重要极了。难怪孔子说:"知我者其唯春秋乎;罪我者,其唯春秋乎!"然而却不是法典,而是礼。它 只从彼此相对关系上说话,只从应有之情与义上说话,而期望各人之自觉自勉(自己顾 名思义)。这好像铺出路轨,引向道德;同时,便前所说之礼乐揖让乃得有所施。于是 道德在人,可能成了很自然的事情。除了舆论制裁(社会上循名责实)而外,不像法典有待一高高在上的强大权力为之督行。所谓以道德代宗教者,至此乃完成;否则,是代不了的。不过像春秋所设想的那套秩序,却从未曾实现。此即前面所说的:"孔子对当时封建秩序,作修正功夫,要使它理想化,结果是白费。"其所贻于后世者,只有那伦理秩序的大轮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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