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说:“实际这类公司和教育培训公司的性质是一样的,就是满足的家长利益方面的需求。现在整体在幼儿阶段或者小学阶段有种‘培训热’,包括学科培训热还有一些兴趣特长班。以前一些培训结束之后,家长感觉到了孩子的成长,但有的家长对参加的这些培训还不满意,因此就有公司推出一条龙的服务,既提供培训,又给提供包装,还提供演出机会,而实际上所谓的演出机会,其实也是他们跟一些机构进行的合作,就是赚家长的钱。
家长参加这些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孩子的‘童星梦’,他们会觉得自己的孩子有更多的展示机会,培养艺术能力,一方面可以让自己的孩子有更多优势,另一方面可能也会增加这些孩子在未来升学中的竞争砝码。因此现在这些培训经纪公司越来越火爆,但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存在多方面的问题。每个孩子的情况是不同的,对于有艺术特长的孩子,可以根据其艺术特长进行一些专门的培养,同时也需要按照艺术兴趣培养的规律进行培养。”
北京启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以及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心理专家史宇共同就相关话题做出分析解读。
经济之声:童星经纪公司现在并不少见。怎么看这种公司的性质,这究竟是专业的经纪公司,还是变相的培训机构呢?
史宇:“其实,如果按照中国的人口比例,被大家所熟知的明星是极小众的一个群体,但像电影学院、传媒院校等专门培养演员的学校,每年毕业的学生有很多,但能够被大家熟知的明星少之又少。所以我觉得这些公司更像是一个培训机构,并不是说一定能够让孩子成为明星。对于这些经纪公司而言,哪里有商机他们就会做哪里,但这对于孩子的成长未必有好处。”
胡晓:“我比较赞同史宇老师的观点,即便是成年人专门从事这个行业,要成名都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我之前也遇到过这样一些‘星探’,我觉得他们都是随机的,并不是真的发现某个小朋友很有表演天分,或者有某种特别出众的素质,更多是通过一种诱导的方式,让大家抱有一个很高的期待值。我觉得这个出发点是有问题的。当然,有的小朋友天生很适合做表演,如果根据他的特色出发,经济条件也能够承担风险,那么去做一些适当的培训,我认为无可厚非。”
经济之声:对有些家长而言,走不走得通两说,但是不愿意自己就把这个门关上,熊丙奇谈到,从家长的角度来说,他们之所以愿意去做这样一件事情,其实是为了满足自己内心的一种需求。对此怎么看?
史宇:“其实很多家长都是把自己童年没有完成的事情转嫁到了孩子身上,比如家长自己以前特别想学舞蹈,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做成,所以很容易将这种期望转移到孩子身上,经纪公司正是抓住了家长的这样一种心理特征。另外,现在家长普遍的心理是,宁可报很多,也不要错过任何一个机会。
从孩子的心理发展角度来讲,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性格,都有自己的擅长,而且不同年龄的孩子应该给他们不同的需求,如果家长贸然给孩子选择一些培训机构,有可能是违背了孩子自身意愿,因为孩子还没有发展完善,他并不知道自己的性格是什么样子,更喜欢什么样的职业类型,过早地把他的职业类型定成演艺方向,就使孩子失去了很多其他方面的选择和可能性。因此,家长在替孩子选择一些培训机构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
经济之声:从法律的层面上,如果孩子在艺术方面确实非常有天赋,那么家长在选择这样的公司的时候,合约的约定条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更好的保障家长以及孩子的权益?
胡晓:“从《合同法》的分责来看,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分类,尤其是针对童星的合同。如果从成年人的经纪合同来看,它往往带有两种性质,一是类似于劳动合同,因为明星要为这个经纪公司去工作,必须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反过来,公司也要提供一定的工作机会。另外也包含了委托合同的属性,明星委托公司去为其广告代言,为其影视剧拍摄等做一系列工作。童星在履行一份合约时,他有没有履约能力,如果排很多通告,小朋友的身体能不能吃得消,吃不消的时候要不要去支付违约金,这个责任谁来承担?这些都要进行约定。再比如经纪公司承诺的培训细节是不是能达到一定的标准,比如演出机会,是演1号还是演配角或是演群众演员,这些都可以做一些特别细致的规定,包括违约责任的问题,如果承诺的东西写进合同之后没有做到,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都是需要注意,一定要写进合同。”
中华养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