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检察机关还认为3人在筹措购买股权资金的过程中存在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2006年10月,3人为解决购买天方药业持有华中正大公司30%股权资金,用天方药业进行担保,以郑州节节高科技建材名义从河南森源电气(002358,股吧)借款367.5万元,360万元用于购买股权,7.5万元用于金恒源注册费用,后该借款从获取的股权分红中偿还。2006年12月,3人为解决购买天方药业持有华中正大30%股权资金,用天方药业进行担保以驻马店天方生物工程的名义从驻马店城市信用社贷款1500万元,用于购买股权,后该贷款从获取的股权分红中偿还。
但法院审理认为,3人只是以天方药业集团名义担保,没有用天方药业集团的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抵押担保,更没有挪用天方公药业集团的资金担保,虽然3人的行为将公司的财产置于风险之中,但后来及时归还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贪污国有资产525万用于股权收购
虽然在收购国有资产的过程中,3人未存在贪污行为,但是为了筹措购买股份的资金,3人仍存在贪污行径。
在收购股权的过程中,3人将应有金恒源支付的土地资产评估、审计、产权交易费用共计35万元,于2006年12月底在天方药业集团财务列支报销。
2006年11月15日天方药业向驻马店市国资委请示,股权转让日以后收益归受让方,同年11月16日国资委主任徐群才、副主任张某在内部处理文件上签字同意,没有书面批复。2007年4月14日身为华中正大的董事崔晓峰参加董事会,决议华中正大2006年可供分配的利润2856.52万元予以分红。天方药业占30%,应分红1014.71万元,应转让协议约定天方药业已分得的2006年4-6月份红利270.62万元不再对金恒源公司返还,天方药业2006年7-12月份分红款490.90万元。
同年6月份,3人商议,由天方药业向华中正大出具书面说明:“依照驻马店市国资委和驻马店市商务局批复,天方药业拥有贵公司的30%股权,已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转让给金恒源,2006年3月份以后的分红、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请汇入义乌金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在书面说明上崔晓峰签字,按合同规定办理,并盖有天方药业集团公章。
华中正大根据该说明将天方药业(2006年7-12月)分红款490.90万元支付给金恒源,后金恒源公司又背书给驻马店天方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偿还购买股权所欠债务。经河南豫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华中正大分配的2006年的分红款490.90万元应归属天方药业。
对于上述行为,法院认定3人属于非法共同占有国家资产525万元,构成贪污罪。
下属公司报销生活费、受贿等行为同被查
除此之外,经过调查崔晓峰在天方药业和中国医药的工作中,存在让下属单位报销自己生活费用及购买艺术品费用的行为,共计62.97万元;年大明在担任天方药业董事长期间将形成的账外资金14.84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崔晓峰、年小明的上述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贪污罪。
同时,二人利用职权在春节、儿子结婚期间收受贿赂,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8.4万元、2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认定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根据3人的违法事实,法院依法判决:崔晓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年大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谷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0万元。
附3人工作简历:
崔晓锋:2000年8月任河南省天方药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兼河南天方药业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8年10月任通用天方药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6月至案发任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董事、副总经理。
年大明:2000年8月在天方药业集团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5年8月任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任通用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3年7月至案发任中国医药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建:2001年4月12日至2003年1月6日任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劵部主任;2003年1月6日至2005年1月10日任财务处处长;2005年1月10日至2006年12月5日任财务总监;2006年12月5日至2009年4月21日任天方药业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责任编辑:邱光龙 HF056)
中华养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