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中国期货业协会6月4日发布公告称,经查,和合期货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和合资管由和合期货有限公司关联方实际控制和管理,和合期货有限公司未实施有效管控;二是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前,和合资管未对客户实施风险评级;三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和合资管未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四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因离职而发生变更,和合资管未按约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对此,中期协给予和合期货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以下为公告原文:
关于对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作出纪律惩戒的决定
中期协字〔2018〕55号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4日
当事人: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菜园东街2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洁。
和合期货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和合资管由和合期货有限公司关联方实际控制和管理,和合期货有限公司未实施有效管控;二是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前,和合资管未对客户实施风险评级;三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和合资管未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四是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因离职而发生变更,和合资管未按约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和合期货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91号)。
和合期货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关于会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期货保证金监控管理机构的各项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给予和合期货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如果对本纪律惩戒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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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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