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需要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管措施。诚如易纲在2010年指出的,监管缺失与执行不力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一大因素,监管部门协同不畅导致危机救助迟缓也是问题所在;去年初,郭树清履新银监会主席时也曾明确表态:“金融乱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监管制度缺失”,要尽快填补法规空白,及时更新已经滞后于业务和风险发展的监管规制。
所以,我们到底需要一套怎样的监管系统,去防范这头灰犀牛?
监管
这次深改委会议直接指出,要摁住牛头,“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防范风险跨机构跨业态传递”,办法就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补齐监管短板。
一般来说,提及金融监管,大家想到的可能就是货币政策、汇率管理这类,其实这就只是我们常说的“微观审慎监管”;那么,何为“宏观审慎监管”呢?
顾名思义,就是要在微观领域之外,管控一些更大层面的东西,比如,防范不同机构间的风险共振与转移,强化监管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从国际经验来看,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宏观审慎管理就已经成为国际监管的大趋势了。2009年,中国央行就曾明确指出,将宏观审慎管理纳入宏观调控框架。
那么,功能监管、机构监管与行为监管又是指什么呢?
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曾专文讲过。简单来说,机构监管,就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管控和市场退出机制等进行监管;
功能监管,就是一个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范围,负责监管一批具有相似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业务。它的重点是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监管,而不是机构本身。比如信贷业务,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还是保险公司都可能提供相关金融服务,那么,无论提供服务的机构是谁,银行业监管部门都对这类业务进行监管;
行为监管,则是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的行为的监管。它涉及的监督管理,可能包括禁止误导销售及欺诈行为、充分信息披露、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
2017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大踏步变革,去年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今年合并成立“银保监会”实行统一监管,同时明确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其内在原则就是要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
可见,分离规则制订与执行部门,一手抓金融系统发展与稳定、一手抓市场行为监管的“双峰”监管模式已经正式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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