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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2)

发布时间:2018-02-02 17:20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县(区)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加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服务机构建设,依托儿童福利工作指导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加强和畅通与县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将困境儿童保障申请受理纳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办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

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各级群团组织特别是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残联组织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制定督查考核办法,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常态化的督查考核体系,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协作意识,主动作为,全力做好困境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能力建设

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救助保护机构场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困境儿童提供预防、治疗、康复等服务。各地儿童福利机构要与当地医院建立合作机制,为机构及周边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落实措施。市政府将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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