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监护人将困境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困境未成年人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困境未成年人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区(市)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为了保障各项工作实施,《意见》规定要建立财力投入机制和工作队伍,各级政府要将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需求。并强化督查考核问责机制,对因关爱保护救助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区(市)和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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