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政策支持。用地政策方面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要保障重特大休闲度假设施建设用地需求;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少量规划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企业将旧厂房、仓库改造成休闲度假场所的,可实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政策。投融资方面,根据省级财力可能,逐步增加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现有的与旅游业相关的专项资金向避暑休闲产业倾斜;对重点避暑休闲产业项目在贴息、担保、贷款、股权投资方面给予倾斜,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子基金的方式,积极支持吉林省避暑休闲产业项目。国土、林业、环保、住建、财政、金融等部门要依法合规运用好相关政策,积极扶持避暑休闲产业发展。
(四)营造一流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力争发展避暑休闲产业相关事项做到“最多跑一次”;加强市场监管,开展旅游、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和完善旅游投诉快速受理处理长效机制,为游客慢游细品提供良好保障;强化行业自律,培育避暑休闲产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提升行业规范和诚信水平;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接国际标准,规范经营与管理,打造自主品牌,切实提升市场竞争力。
(责编: 常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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