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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广东(3)

发布时间:2018-10-06 17:06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4.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设置逃生窗口,其长宽净尺寸不得小于1米和0.8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并在在窗口旁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窗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5.各地应将“三小场所”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辖区网格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强化消防宣传,与业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督促落实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相应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和疏散器材,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6.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7.出租的场所应当符合现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应及时消除或者督促承租人消除。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三、关于展览会布展

  1.展览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展厅内连接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米,连接展示区域和疏散主通道之间的疏散次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

  2.展览面积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展厅内连接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主通道、连接展示区域和疏散主通道之间的疏散次通道宽度均不应小于3米。

  3.展位或搭建物与展厅墙体之间应留出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6米。

  4.展厅参观入口设置闸机时,不得影响安全出口的正常使用。闸机宜采用门扉式,且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当采用其他类型的闸机时,应在闸机旁设置同等有效宽度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按照展览规模相应配备便携式灭火器材和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5.展厅内设有四面围合度大于75%的隔断的展示区域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相邻2个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当该类展示区域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疏散出口采用开敞式,净宽度大于5米,且该区域最远点至该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5米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6.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前1.4米范围内不应布置任何展品、展项。

  7.展示区域的顶棚宜采用不燃材料装修,墙面、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布展的构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8.非消防设备线路的电线电缆除穿管暗敷外,应采用无卤低烟型电线电缆;当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在外部火势作用一定时间内需保持线路完整性、维持通电的场所,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9.配电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难燃材料的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10.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食品加工区严禁使用明火,如设置电加热设备,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布置、操作台均应使用不燃材料。

  11.展厅内不应设置甲、乙类危险物品仓库或储藏间。

  12.展厅内公共显示屏幕宜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自动切换到火灾影像报警。

  十四、其他

  1.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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