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8日电 未成年人王小小(化名)与杨小阳(化名)均为北京某冰场的学员。某日训练过程中,杨小阳将王小小头部击伤。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王小小将杨小阳及其监护人,以及溜冰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杨小阳及其监护人与溜冰场各承担50%的责任,分别赔偿王小小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晚7时许,王小小在位于海淀区远大路一购物中心地下二层的溜冰场参加冰球训练,因训练时出汗较多,按该冰场教练的安排,在冰场内侧边摘下球员护具休息。杨小阳在训练后自行收球。在运球过程中,杨小阳将球传出,王小小的教练将球拦截后,杨小阳再次以射门姿势将球击出,该球击中王小小左侧额部。后经医院诊断,王小小为左额骨线样骨折。经核实,王小小总计损失为7000余元。
另查,该冰场印制的宣传资料“溜冰须知”中规定“请佩戴手套、护腕、护膝、护肘、头盔等安全护具”;“学员须知”中规定“因溜冰存在一定危险性,请佩戴安全护具”。该冰场印制的“冰球培训课程”介绍“每节课时90分钟(30分钟教练授课、60分钟自行练习)……除教练员授课时间内,均不得使用球杆及冰球。”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杨小阳在运球过程中,以射门方式将球击出,并击伤王小小头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王小小的损害结果与杨小阳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杨小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冰场作为冰球运动的教育机构既未按照“溜冰须知”规定,确保学员王小小在训练期间佩戴安全护具;亦未执行“冰球培训课程”中,关于在未授课时间内学员不得使用球杆及冰球的规定,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对王小小的损害结果也应当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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