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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年金发展三个关键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8-08-01 10:02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目前,在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一支独大,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短板,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并不顺利。除客观因素影响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事关企业年金发展的问题仍未有明确统一的认识,致使企业年金发展受限,本文尝试探讨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建立企业年金应该自愿还是强制?

企业年金制度的定位在历史上发生过改变:工业革命至二战之前,企业年金属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为企业发展服务,这是人力资本价值提升的必然结果;二战之后,企业年金既属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战略,也开始作为第二支柱被纳入国家养老保障体系,成为国家养老保障制度安排的必要组成部分。当前,尽管企业年金服务于上述两个目标,但这两个目标之间还是有先后关系的:企业年金发展首先是企业行为,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建立年金,政府的作用仅限于通过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并无强制之权力。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关键在于企业本身的状况,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企业经营水平、劳资力量对比等关系密切。当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企业经济能力有限、劳动力市场普遍供过于求时,发展企业年金客观上没有物质基础,主观上也没有心理基础;反之,随着上述条件的改善或改变,主客观条件渐趋成熟,企业年金发展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有人出于对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迟缓的焦虑,提出将企业年金从自愿性改为强制性,强制有经济能力的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理论上,这可以促使有经济能力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在实操过程中,一则“有经济能力”的标准不易界定,二则对庞大数量的中小企业进行监督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当我国生产力发展及其生产关系发展尚不足以支持企业年金快速发展时,用国家行政力量强行推进,不仅不会使企业年金的发展状况有所改观,而且会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很多中小企业甚至还不准备考虑为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强制性的企业年金缴费将迫使部分原本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企业逃避缴费,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事实上,尽管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强制缴费的方式,但迄今为止,缴费人数仅占应缴费人数的80%,缴费工资仅占社平工资的75%,逃缴、少缴现象严重。

因此,企业年金仍应坚持自愿原则。但为了避免有经济能力的企业不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自愿原则应是有限制的。职工个人有权以个人身份加入年金计划,当员工开始为自己的企业年金账户缴费时,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匹配缴费。

其一,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员工的收入水平也较低,出于生计的考虑,一般不会主动要求年金权益。只有那些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员工收入相对较高,愿意为将来养老作资金储备,企业也有匹配缴费的能力。

其二,即使在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如果员工提出年金要求,企业也必须为之缴费,但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价值、企业未来发展对人才的需要等因素,来决定在合同到期后是否终止合同,这符合人力资本的定价原则。

中小企业对企业年金的潜在需求如何?

发展企业年金的重点对象是广大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直接关系企业年金发展的速度及规模。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对企业年金有巨大的潜在需求,若要激发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转变,政府还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宽裕的政策空间。

首先,中小企业发展潜力巨大,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物质基础。中小企业危机意识、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意识强,没有传统体制机制的羁绊,只要给予公平、公正、公开的政策环境,各行各业中总会有一批中小企业脱颖而出,不断发展壮大。尽管其间会有部分中小企业被淘汰,但经市场力量整合之后,中小企业总体数量不会发生太大改变,而劳动生产率得到持续有效地提升,企业利润和员工收入稳步提高,为企业年金的发展积淀物质基础。

其次,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改变为企业年金发展提供社会基础。尽管对于刘易斯拐点是否已经到来仍存在争议,但从普通体力劳动者工资持续上涨,部分人工资甚至高于白领的现象看,刘易斯拐点已经非常接近了。劳动力供求关系的改变对企业年金发展产生有利影响:促使中小企业积极转型升级,转向依靠吸引优秀的人力资本来获取市场竞争优势,鉴于企业年金“金手铐”的功能,雇主会选择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将员工的工作年限、职务、绩效与年金待遇水平相挂钩。

最后,中小企业发展仍然面临瓶颈制约。中小企业有活力、有前景,但缺政策、缺资金。尽管中央多次要求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但银行信用还是过多地向国有企业倾斜,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局面仍未得到实质性改观。综合判断,只要国家信用能够真正地向中小企业开放,中小企业将能够迅速成长,中小企业发展年金的速度也会相应加快。

如何形成合理的企业年金市场结构?

目前,各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机构之间“重市场拓展、轻产品服务”,严重干扰了企业年金市场的稳健运行,过度竞争的结果是年金产品趋同,整个市场得不到细分,不能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职工年龄等因素的变化而提供适宜的年金产品。

国际经验表明,在养老金市场发展的初期,为争夺市场份额而展开过度竞争是普遍现象,但竞争的结果通常会形成垄断竞争性市场结构,即市场上只剩下几家大的基金公司。如智利个人账户养老金,起初有32家养老金公司和100种养老金计划,但现在只剩下6家基金公司和A、B、C、D、E等5种年金计划类型。垄断竞争性市场结构比较稳定,各基金公司靠产品创新和经营业绩来争取客户,市场运行效率较高。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理想的结构也是要形成垄断竞争性市场结构。

但垄断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出现是有条件的,最重要的是解决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机构的交易费用问题。交易费用是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因搜寻信息、谈判协商、控制风险等活动而产生的费用。目前,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分设的格局显然不利于控制交易费用。如果任何一家受托管理机构都无法有效控制交易费用,那么提供企业年金“一揽子”服务的专业化年金管理公司就很难出现。

尽管政府不应干预具体的市场经营活动,但政府有责任选拔出那些资质好、经营业绩好的受托管理机构,准许其经营企业年金“一揽子”业务,即授予“全牌照”资格。随着具有“全牌照”资格受托管理机构数量的增加,整个年金市场会重新进行资源整合,原先具有单项资格或两项资格的受托管理机构要么被“全牌照”机构兼并重组,要么退出市场,市场竞争秩序会逐步得到规范。此后,“全牌照”资格机构之间展开竞争,最终由企业年金市场规模、受托管理机构规模扩张的边界,共同决定能够存在的“全牌照”资格机构的数量。

垄断竞争性市场结构形成之后,“全牌照”资格机构对企业有更强的话语权,不再需要看企业的“脸色”而按企业的意见频繁地进行操作,转向追求长期投资收益,这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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