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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马拉松”官司牵出皇明太阳能偷税漏税案

发布时间:2018-07-25 17:57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从甘肃酒泉到山东德州,往返里程5000多公里。几年来,为了告赢山东德州的皇明太阳能集团,甘肃酒泉的郭建琴在两地之间跑了60多趟,身心疲惫的她感觉“像是走了一回长征路”。好在郭建琴不是“一个人在奋斗”,她还有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丈夫罗正忠一起“并肩作战”。

  这注定是一场“马拉松官司”。

  “我们和皇明的官司已经打了好几年了。”原本是皇明太阳能经销商的罗正忠对中国商报记者无奈地说,为讨要货款,从2004年开始,夫妻俩与皇明太阳能集团“对簿公堂”。尽管双方力量相差十分悬殊,直到7年后的今天,双方的官司仍未休止。

  在与皇明太阳能集团较量的过程中,“别无选择”的郭建琴做了一个大胆的举动——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集团“偷税漏税”。郭建琴的举报材料递到了德州市、山东省直至国家税务机关。

  日前,当郭建琴得知举报有了确切结果(德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其举报,已认定皇明太阳能集团存在偷税行为)之后,夫妻俩表示,“这只是冰山一角”,接下来,他们准备联合更多的皇明太阳能经销商,一起举报皇明太阳能集团“偷税漏税”。

  生意伙伴“对簿公堂”

  2010年4月29日下午,郭建琴诉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代销合同纠纷一案,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情要从12年前说起。

  “我们是1999年开始经销皇明太阳能热水器的。”郭建琴夫妻俩对中国商报记者说。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郭建琴诉称:1999年1月,原告注册成立酒泉市嘉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电公司)。同年4月,原告开始销售由被告生产的皇明牌太阳能热水器。1999年8月,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担任其在酒泉地区销售总代理,由被告统一为原告送货。”

  刚开始,郭建琴夫妻俩与皇明太阳能之间的生意往来还算愉快。有一个日子,罗正忠难以忘却——1999年大年除夕。“这天下午,黄鸣(皇明太阳能老总)亲自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时隔10余年,罗正忠依然能回忆起当时通电话的情形。“黄鸣语气特别好,问了我们进货、销售情况”。这让罗正忠夫妇下定决心好好经营皇明太阳能热水器。

  可是,接下来的合作就没有当初那么融洽了。

  “每次跟皇明签合同的时候,都是我们签完字,皇明的业务经理就把合同拿走了。我们手里根本就没有合同,合同里面的具体内容我也不清楚。如果不签字,皇明就不会让你做了。”郭建琴对记者说。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书载明:2003年8月,皇明单方面取消了郭建琴总代理的资格。自1999年8月至2003年8月,被告皇明以不退还节余原告货款和拖欠原告广告费及押金等形式,共欠原告款项40余万元。2004年6月,原告注销了嘉电公司,该公司原有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由申请人享有和承担。2004年11月,郭建琴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皇明偿付部分款项。

  这场官司可谓一波三折。

  2005年10月26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德城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郭建琴对此判决提起上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德中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撤销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德城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6年7月10日,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6)德城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原告郭建琴、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判决均提起上诉。2008年1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德中民三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鲁民提字第32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对郭建琴付款数额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备货情况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德城区人民法院  (2006)德城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德中民三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3月9日,德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驳回郭建琴对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郭建琴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就有了2010年4月29日的开庭审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法庭上表示,双方的官司成了 “马拉松官司”,希望双方能够调解。作为原告的郭建琴当庭表示愿意调解,而作为被告的皇明太阳能集团不愿调解。

  显然,这场力量悬殊的“马拉松官司”不得不继续下去。

  “电汇回单不能证明到账”成焦点

  “每次给皇明汇款,都有汇款回单。”郭建琴说。根据德城区人民法院(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郭建琴向法庭提交了13份证据,其中证据一是35份汇款单据(复印件),证明向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汇款3337060元。证据六是汇款回单33张(其中原件27张,复印件6张)、收据1张及验货单3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汇款3117559元,同时证明被告已收到以上汇款。

  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辩称:郭建琴作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皇明与之签订经销合同的相对人是嘉峪关电业局酒泉电器销售中心、酒泉市嘉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郭建琴提交的汇款单来看,向皇明汇款的也是嘉峪关电业局酒泉电器销售中心、酒泉市嘉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冰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天利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郭建琴在诉讼中提交的电汇回单原件涉及金额2487281.27元,“更为重要的是,电汇回单并不能证明汇款已经到达我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74条规定,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因此,郭建琴在诉讼中提交的涉诉票据不能证明我公司已经实际收到。”

  然而,同样是在这份民事判决书中,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称:“郭建琴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我公司出具的发票62张、复印件7张,也仅能证明我公司收到其货款167万余元。”

  2009年6月12日,德城区人民法院对郭建琴作了一份“调查笔录”。笔录证明,郭建琴主张的货款、货物及欠款数额都是自1999年到2003年的累计数额。

  德城区人民法院(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载明,在郭建琴没有提交银行出具的被告(皇明)收到其电汇款的证据的情况下,德城区人民法院对郭建琴提交的证据分析如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64条规定,银行办理结算,给单位或个人的收、付款通知和汇兑回单,应加盖该银行的转讫章。郭建琴提交的“回单”原件仅有6张加盖了“转讫章”,其余21张均未加盖“转讫章”。因此,郭建琴提交的未加盖“转讫章”的21张回单不能证明其汇款行为已实际完成。

  “至庭审结束,郭建琴并没有提交所汇款已转入被告账户的证明,因此,郭建琴提交的电汇回单均不能证明其上所载的款项已到达被告账户,并经被告实际接收。”德城区人民法院认为。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78条规定,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德城区人民法院(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指出:“在郭建琴没有向法院提交汇款已经收款人签收的证据的情况下,不排除此汇款以及没有电汇凭证(回单)原件的汇款申请撤销和申请退汇的可能,据此,本院不能认定汇款以及没有电汇凭证(回单)原件的汇款都已经被告实际接收。”

  郭建琴对中国商报记者说,在所有汇款当中,仅仅有过一次5万元的退汇。

  今年4月29日,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建议”郭建琴在德州当地汇入银行查询汇款是否已入皇明的账户,并让德州当地银行出具入账证明。

  郭建琴夫  妇当然明白,一旦有了德州当地银行出具的入账证明,皇明方面再想狡辩也没有用了。可是,他们更清楚,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要在德州当地的银行把每一笔汇款都查询出来,谈何容易。

  “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检查企业存款账户。”这个常识,让郭建琴夫妇看到了一丝希望。

  税务局认定皇明偷税行为

  4月29日下午,法官宣布休庭之后,郭建琴夫妇径直来到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07年和2008年,我先后两次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集团偷税漏税。现在我就是想看看我的实名举报究竟有没有结果,给不给我奖金倒是其次。”郭建琴对稽查局工作人员说。她心里明白,税务机关查企业偷税漏税,当然少不了要检查企业存款账户。

  稽查局工作人员对郭建琴说:“我对你的名字有印象,你的两次实名举报都有处理结果。”但是,该工作人员表示,要查看处理结果,需要等领导批准。“我跟领导请示一下,你明天再来吧,明天肯定给你看处理结果。”随后,郭被建议次日上午再去稽查局一趟。

  4月30日上午,郭建琴再次来到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结果,稽查局两位主任先是承诺给处理结果的复印件,随后又表示,针对郭建琴的举报情况仍在调查之中。

  当天,经过一番交涉甚至争吵之后,郭建琴终于在稽查局局长办公室亲眼目睹了自己实名举报的查处卷宗。该卷宗收录了一份针对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其编号为“德国稽处(2008)11号”,落款日期为“2008年5月23日”。

  当着稽查局局长和另外两位稽查局工作人员的面,郭建琴激动地把“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字一句地念了一遍。

  根据郭建琴的实名举报材料,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认定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为:“2000年2月至2001年3月销往甘肃酒泉的太阳能热水器合计348045.92元属账外经营,未入账,销售未作收入。”

  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处理决定”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属偷税,应补缴税款并处罚款。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之规定,不予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如果只开收据不开发票属于什么行为?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明确回答说:“属于偷税行为”。对于这个回答,郭建琴听得真真切切。

  “我举报皇明太阳能偷税数量根本不止这些,你们怎么才认定这么一点?”郭建琴表示对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满意。

  “你以为我们会对皇明满意吗?”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一位工作人员对郭建琴说,皇明太阳能集团是大企业,稽查局工作起来很为难。

  但是,不管怎么样,编号为“德国稽处(2008)11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还是明确认定了皇明太阳能集团的偷税行为,也算是对郭建琴实名举报的一个交待。

  “这只是冰山一角”,郭建琴夫妻俩表示,接下来,他们准备联合更多的皇明太阳能经销商,一起举报皇明太阳能集团“偷税漏税”。郭建琴认为,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只要是偷税漏税,就应该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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