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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经营公司成“非法集资”? 投资理财、借贷创业者一定要

发布时间:2018-07-22 09:40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原标题:募集资金经营公司成“非法集资”? 投资理财、借贷创业者要清楚这些

募集资金经营公司成“非法集资”? 投资理财、借贷创业者要清楚这些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非法集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说法,但很多人都不知道其含义以及区别。下面,结合案例,给大家好好讲讲什么是“非法集资”、如何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通讯员 鲁维佳 任斐

【典型案例】

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被判刑

2014年以来,被告人殷某(已因另案于2016年被某法院判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其注册成立的某峰公司向社会募集资金,并在郑州市设立两个办事处作为资金募集点,吸纳被告人杨某、邢某分别作为两个办事处的负责人,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布信息及介绍、散发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在社会上公开揽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净额5000余万元。

储户实际投资后,殷某等人以某峰公司为借款人,以汝某旺科技有限公司为共同还款人,以某贸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与储户签订借款合同,所吸收的存款用于其投资创办的某旺公司的运营及殷某个人消费等。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杨某、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决如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与此前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刑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在案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对被告人殷某、杨某、邢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误区解析】我国刑法没有“非法集资罪”罪名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所谓“非法集资”只是一种行为或者称为一种类型的犯罪,即“非法集资类犯罪”。该类案件呈现出犯罪涉及面广、集资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升级、欺骗性较强、犯罪潜伏期长,容易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较难挽回,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此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

1.披着合法外衣、手段隐秘。一些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披着“合法外衣”,以生产经营投资、含权消费、期货交易、产权式商铺等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还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有的还辅之协议、合同等,对投资者迷惑性较大。

2.承诺高额回报、诱惑性大。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无论何种形式,非法集资者往往对外宣称有高息回报,许诺的年息低者16%~18%,高者达到30%~40%甚至更高,远高于正常生产经营的盈利范围。

3.短期兑现、长期拖欠。非法集资者开始时足额支付部分利息,使投资者获得短暂的实惠,诱使其多方宣传、增加投资额。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且事后追讨难,给投资者造成较大损失。

4.熟人介绍、口口相传。非法集资者以高额提成等为诱饵,诱使不少人劝说亲戚、朋友、同乡等参加;一些业务人员出于完成或增加业绩的目的,不惜打“亲情牌”,不断拉拢同学、邻居等加入,使集资规模迅速扩大。

5.专业化程度增强。借贷型、投资型、虚拟产品营销型等各种非法集资形式层出不穷。非法集资者假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境投资等高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销售、上市等信息,诱骗群众将资金汇入指定账户,随后携款逃匿。

6.针对老年人骗局多发。抓住一些老年人贪小便宜心理,通过举办养生讲座、赠送免费礼品、举办聚餐活动、组织免费旅游等方式拉近感情,引诱老年人加入。还有一些打着“养老”旗号,以投资老年公寓等为名,引诱老年人“加盟投资”。此类案件的受害人遍及离退休老人、下岗职工、农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其他社会无业人员等。

【罪名定性】“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罪有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涉及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因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而集资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别就在于集资的目的不同,如果是为正当经营而借贷,但由于经营失败最终导致无法偿还贷款,通常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集资人集资是出于诈骗的目的,骗到钱就跑路,通常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如本案就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告人殷某在吸收了5000余万元资金用于项目经营和支付投资利息、员工工资等,后由于资金链断裂,所建设的项目崩盘,导致数名投资人血本无归、蒙受巨额损失。

【防范方法】捂紧“钱袋子” 抵制高利诱惑

针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网上有一句话形容得很贴切:“你盯着人家的收益,人家盯着你的本金”。近年来,形式多样、花样不断翻新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时有发生,公众在防范“非法集资”时要做好三个方面:

1.提高识别能力。要多通过报刊、网络等了解一些非法集资类犯罪特点、手段等知识,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背后一定隐藏着“高风险”,不要轻信非正规金融机构等的投资理财和高额返利的欺骗性宣传,捂紧“钱袋子”,自觉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2.增强防范意识。市民在决定投资前一定擦亮眼睛、要慎之又慎,不要轻信中间人或一些业务人员的许诺,而应到要投资的公司或项目实地了解情况,并且要到工商等部门事前查明该企业的相关证照及经营情况;同时要注意签订规范化的合同,对容易引起纠纷的投资额、投资时间、一方违约后责任承担等进行清楚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现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应要求修改或当场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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