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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这些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发布时间:2018-07-12 18:27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遇到这些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

 

消费时,您是否遇到过经营者采取种种方式欺诈消费者,侵害您的合法权益权益?您是否苦于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索赔?欺诈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除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接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如何认定欺诈行为呢?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欺诈行为存在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经营者从事服务业”等三个方面。如您在消费时发现经营者存在下列欺诈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电话,维护自身权益。


欺诈行为的三类情形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行为情形

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中的欺诈行为情形

经营者从事服务业中的欺诈行为情形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注:“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行为情形”中的(一)至(六)项为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的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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