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中消协发布“双十一”网购商品到货、退货、退款情况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网购的94款商品中,15款商品(占总数的16%)到货时间超过了一周,最慢的19天才到。调查报告还显示,部分网购商品不提供购物发票或购物单据。网购商品中,47款未提供发票,其中15款提供了购物清单或收据,其余32款既无发票也无任何单据。消协人员主动索要发票后,相当多的商家表示可以补开,但消费者要承担发票税点。(《北京青年报》12月18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网购商品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足不出户,鼠标轻轻地一点,自己心仪的商品就会送上门来,方便快捷,省去了劳顿和奔波。然而,在网购商品中,很多商家玩起了“不开发票”的游戏,有的甚至连基本的收据都不开,消费者索要发票,商家竟然要求消费者承担发票税点,真是岂有此理。
从本质上讲,消费者在网上购物与到商店里购物没有太大区别,只是地点不同而已。消费者在商店购物,索要发票天经地义,商家也不含糊,咋到了电商平台上就变卦了呢?本该由商家承担的税点居然让消费者承担,这样做公平吗?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提供发票等购物单据是电商平台和商家的法定义务,拒绝出具发票或价外加价提供票据均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应当主动索要发票及相关票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笔者以为,电商平台之所以成为偷税漏税的重灾区,主要是因为缺乏监管。商品成交也好,付费也好,一切都是在网上进行,这就给一些不法商家的偷税漏税提供了条件。不要小看这些网上生意,全国数量叠加在一起,将会十分可观。如果监管不到位,国家的税收损失可不小。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对电商平台征税进行更为合理的制度设计,防止网购商品成为偷税漏税的“避风港”。每完成一笔生意,国家征税部门都能记录在案,防止和避免偷税漏税情况的出现。而作为一名消费者,更要有索要发票的意识,一来这是基本的原始凭证,当商品遇到质量问题时,可以据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利益损失;二来可以为国家税收贡献力量,体现一个国家公民的责任意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和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界定,双方都有遵守的义务,任何一方的违约都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践踏。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绝不可以胡来,信守法律,依法纳税,应成为商家的自觉行动,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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