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某猥亵儿童案日前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半。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判决中,法院还同时判令胡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禁止从事教育类职业。
对于杭州来说,性侵学生的老师被判行业禁止是第一回,但在全国来说,已经有了不少先例。上海、湖北、北京等地都有相关案例。北京的案子中,邹某因为情节比较严重,多次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学生,所以处罚也比较重,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禁止从教5年。
三年到五年,不是随意定的。这出自刑法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个条款是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的规定,曾经用在这样一些领域:醉驾的禁止从事运输;卖假药的禁止从事医药;食品卫生犯罪的禁止从事餐饮……那么,利用教师的职业便利性侵学生、伤害学生的,也理所应当适用这个条款。
虽然我国《教师法》已经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获取教师资格,但是,职业禁入的规定范围更广,比如有些培训机构并不在意培训老师有无教师资格,职业禁入就等于限制了他们从事相关职业,减少他们再与学生亲密接触的可能。
这是为未成年人织起的一张保护网,但遗憾的是,还不够。北京案例的主审法官秦硕就曾对媒体表达过这样的看法:“如果能够终身禁业,从预防手段来说,可能更有力,但是现有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是五年,所以法院不可能突破这一规定。”可能有人觉得,这是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连刑罚都有年限,职业禁入为什么一定要终身呢?这就要看,我们打算站在什么角度去考虑了。
犯罪者受过惩罚回归社会,应该给他们重头再来的机会,这当然是一种权利保护,但是,限定他们从事某种特殊的职业,并不等于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就好比,甲肝患者不能做大厨,这是职业要求使然,而非就业歧视。
老师是个特殊职业,他们需要和孩子亲密接触,在孩子尤其是低龄孩子心中,老师代表着权威、尊重和信任。
我一个朋友的小学老师曾因猥亵学生而判了刑,受害女生因此精神分裂,直到今天依然没能摆脱阴影。而台湾女作家林奕含,因当年被补习班老师诱奸的经历让她倍受抑郁症的折磨,以自己的经历为原形创作了《房思琪的初恋乐园》,最终自杀。庆阳刚刚跳楼而亡的女孩李奕奕,则是在高中阶段被班主任猥亵,当她向老师、学校求助时,换来的不是公平处置,而是校方的息事宁人,以及周围人“小题大做”的指责。
有很多人不理解这些受害的女孩儿,觉得这么点小事至于自杀吗?事实上,社会环境在两性问题上,对女性一直不够友好,比如在公交车上被咸猪手了,很自然就有人认为,是因为女性穿着暴露,所以,不要奇怪女孩子不能把性骚扰看开点。在一个被骚扰了就怪罪于女性穿短裙的社会氛围下,这有什么奇怪呢?当我们还需要讨论“我可以骚你不可以扰”,甚至都不能达成共识的时候,不正说明“受害者有罪论”一直是压在这些女孩头上的利刃吗?
但不止于此。老师对于学生是有特殊性的,就如林奕含在书中的描写,在思琪的眼里,老师是带着真理的光芒而来。很多时候,受到侵犯的孩子,被伤害的并不仅是身体,更是一种对信任感和安全感的巨大破坏。
就不说性伤害,即使只是身体伤害,对于一些孩子来说,这种童年阴影都有可能尾随一生。我有一个朋友,初中时被班主任老师体罚、打耳光,他既羞愤又无力反抗,告诉父母后,父母跟学校提意见,但结果却只是把他调离这个班级,那个老师不是他的班主任了,但依然是他的任课老师。这段成长经历如同梦魇,成为影响他人格塑造的重要因素。
我们当然不必过于神话老师,把老师绑架到“灵魂工程师”“春蚕到死”“蜡炬成灰”之类的道德高架上,但也必须承认,老师、医生这一类的职业有其特殊性,老师承担教书育人之责,他们天然是孩子的保护者,也承担了一定程度道德榜样的角色。所以,不妨从立法上修改或补充相关条款,让受到刑罚的性侵学生者有可能终身不得从事教育相关行业。除此之外,那些够不上刑责,但亦被证实对学生不轨的老师,也应该开除出教师的队伍。用最通俗的话说,他们不配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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