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晖案庭审播报】被告人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吴小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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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晖被指控集资诈骗罪 实际骗取652.48亿元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招募资金。截至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328.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吴小晖被控职务侵占罪 非法划转保费资金100亿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乙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乙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许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別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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