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梅建明 通讯员 江公宣)日前,南京江宁开发区交警中队接到报警,称江宁一小区发生一起自行车撞伤老人的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却发现真相叫人“大跌眼镜”。
原来,“事故”的双方是一名3岁儿童和一名花甲老大妈,而“肇事”的车辆竟是一辆儿童玩具车。因认为是对方的责任,老人坚持要按“交通事故”来报警处理,不过,民警在鉴定了事故现场及“肇事车辆”后,认为童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无法认定为交通事故。
当晚8点多,市民杨女士带着自己3岁的儿子,到小区四楼的一处平台上玩耍,小区年过六旬的王大妈也在平台上跳广场舞。谁知,王大妈在跳舞时没注意到杨先生的儿子正在自己身后骑儿童玩具车玩耍,在跳舞后退时一不小心绊到了儿童车上,王大妈和孩子一下子都倒在了地上,双方都有皮外伤。
于是,王大妈认为是孩子骑着“自行车”将自己撞伤,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并拨打报警电话,要求民警按交通事故处理,认定孩子和家长负全部责任。而孩子的母亲杨女士则认为,是王大妈自己不小心撞到了孩子及童车,且孩子的手臂和腿部都有擦伤,王大妈应该负全部责任。
民警赶到现场详细了解情况后,又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确定这辆带着两个辅助轮的“自行车”为儿童玩具车,不属于自行车,所以该案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处理。鉴于双方伤势不严重,民警又联系了当地辖区派出所,由派出所对双方进行劝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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