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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漏税的基本概念理解

发布时间:2018-06-15 10:18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偷税,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节的行为。

  (1)偷税的行为特征。

  ①偷税主体。

  偷税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②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逃避缴纳税款。因过失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不构成犯罪。

  ③客观方面。

  行为人为逃避缴纳税款在客观上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

  (2)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种行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体的偷税方法,常见的有:

  ①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

  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账或不按要求建账,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②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

  纳税人建立真假两本账,真账自己实用,却把假账当作真账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

  ③多行开户、隐瞒收入。

  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

  ④假借发票、偷漏税款。

  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账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做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其他的还有代开发票,使用外地发票,不开发票,买卖假发票等违法行为。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⑤销毁、隐匿账簿,瞒天过海。

  ⑥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

  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账户;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账等。

  ⑦虚假纳税申报。

  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几种: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虚报生产规模;虚报应税项目;虚报真实收入;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

  ⑧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

  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实则挂羊头卖狗肉。常见的骗取减、免税手法有伪装合资或合作企业、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伪装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3)偷税的法律责任。

  ①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②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且占同期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③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纳税额的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

  ④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占同期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⑤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缴税额的10%以上30%以下的,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⑥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已收已扣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同期应缴税款30%以上的,除追缴税款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要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⑦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⑧企事业单位偷税构成犯罪的,对纳税单位判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处以罚款,是行政处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依据偷税数额的大小和占同期应纳税额的比率,这是偷税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凡是构成犯罪的偷税行为,除了让偷税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2、漏税

  漏税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无意识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利润等。

  从上述漏税的定义中可以得出漏税的几点特点:

  (1)漏税是无意识的。

  漏税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因纳税人的无意识行为而发生的漏缴行为,不像偷税那样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

  (2)漏税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较轻。

  纳税人的漏税行为如果被税务部门发现,对纳税人除限期追补漏缴税款外,还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等故意行为不但要如数缴纳税款和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税务机关也负有一定责任。

  税务机关由于纳税宣传不力,或工作疏漏,税法太繁杂等原因,使得纳税人在纳税时出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由税务机关造成的,不应把责任完全推卸在纳税人身上。因此,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单列漏税条款的法律责任,不过,应要求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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