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大余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崔某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崔某珠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同时责令被告人崔某强、崔某珠赔偿毁坏公益林所需植被恢复费用和植被恢复鉴定费用。
经查:2017年3月,被告人崔某强、崔某珠两人商议将村集体所有的山场开挖种植脐橙。在没有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被告崔某珠雇请挖机将整个山场地表开挖成条沟状,地表树木及腐殖质层被严重破坏。经鉴定:被破坏的林地面积为33.6亩,其中国家公益林面积为21.3亩。
大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强、崔某珠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公益林,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责任。遂在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对崔某强、崔某珠提起公诉的同时,对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崔某强、崔某珠均表示自己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愿意承当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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