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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纳塔子公司因偷税漏税被罚56万元

发布时间:2018-06-08 18:36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近日,索纳塔发布公告称,公司子公司浙江索纳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于2017 年 12 月 28 日收到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7 年 1 月 9 日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对子公司 2009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子公司 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2 月未按规定足额申报土地面积,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59,590.96 元(其中:2009年 17,866.00 元,2013年108,344.96元,2014年144,460.00元,2015年144,460.00 元,2016 年 144,460.00 元)。

  另外,子公司 2014 年 9 月、2O15 年 2 月、2O15 年 8 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发放给职工过节费、实物福利,共计金额 127,725 元 ,均未按规定并计员工工资、薪金收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16,372.30元(其中:2014年 4,484.10 元、2015 年 11,888.20 元)。、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子公司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559,590.96 元,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 559,590.96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 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成子公司限期补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 16,372.30 元,并处以少扣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 8,186.15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滞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缴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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