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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社部门和妇联定期会商“女性平等就业”

发布时间:2018-06-05 22:43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原标题:人社部门和妇联定期会商“女性平等就业”

良好的社会就业环境,是保障妇女实现平等就业的基础。目前,在就业领域,仍然存在着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招工时的性别歧视、工作中妇女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及男女同工不同酬等问题。为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和劳动权益,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江西省妇联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旗帜鲜明地向全社会倡导男女平等的就业理念,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聘用人员时,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待遇,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用聘用标准或者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的条件,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聘用妇女。要以满足妇女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帮助用人单位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妇女就业权益和劳动权益的相关规定,帮助妇女了解掌握就业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取证技巧、投诉渠道和救济途径,提高妇女自我保护和依法维权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建立全社会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良好环境。

针对如何强化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工作措施,江西省出台的意见做了明确规定。

——加强监管监督。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托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平台,及时了解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用工及保护状况。将用人单位遵守各项妇女就业和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实施动态管理,分类监管。对以性别为由拒绝、限制招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用标准、设置排斥妇女平等就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及女职工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可以联合妇联组织向社会公布,并督促其纠正。各级妇联组织要协助人社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遵守有关妇女就业和劳动权益保护等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存在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和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女职工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畅通维权渠道。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进一步畅通妇女就业维权渠道,构建快查快处维权网络,及时回应妇女就业维权诉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涉及妇女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多种途径,认真接待涉及违反妇女平等就业行为的举报投诉,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要畅通信访网络,借助妇女维权站(岗)、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等基层维权服务站点,主动协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仲裁,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心理疏导,配合各级人社部门查处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的违法行为。

——着力构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联动机制。要依托人社部门刚性的执法优势和妇联组织深入基层的群众基础,建立完善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快速维权的协作机制,在人员互聘、信息互通、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合作。各级人社部门在处理涉及女性群体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时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妇联组织也应当聘请劳动保障监察员担任劳动保障法律顾问,及时向人社部门通报发现的涉及女性平等就业权益被侵害的信息,并协助提供证据资料等。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和妇联组织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通报和研究涉及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重大问题,联合开展风险评估、调研考察等活动,不断提升协作层次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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