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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赡养赠与协议

发布时间:2018-05-15 23:37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本报讯 (记者庞津昆)5月13日上午,2018·第六届中老年文化节活动之一“助老维权义务法律咨询”活动走进市老基会共建社区——河西区天塔街气象南里社区居委会。来自9家法律服务机构的十余名资深律师,在3个多小时中为近百位老人解答了赡养方面的疑惑。该活动由天津市老龄办、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市老年基金会、《中老年时报》联合举办。

  很多老人就与子女签订的附条件赡养协议对儿媳或女婿是否有效等赡养方面的困惑前来咨询。社区居民陈大娘向律师求助称,老伴儿3年前病故,陈大娘与独生子签订赠与房产赡养协议,约定把房产赠与儿子,前提是儿子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之后,在公证处签订了赠与协议书,陈大娘将一处偏单的产权过户到儿子名下。3年来她和儿子儿媳一起生活。今年年初儿子因车祸身亡后,儿媳提出丈夫已故,婚姻关系已不存在,自己没义务继续赡养婆婆陈大娘,但却占着房子,还限期让陈大娘搬至养老院。老人感到十分无助。

  市老基会法律顾问、律师沈雁群说,依照新修订的《老年法》和《婚姻法》相关规定,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义务并非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大娘的儿子是陈大娘的法定赡养人,但其死亡后,其配偶协助履行赡养陈大娘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也就是说,陈大娘儿子去世后,儿媳不尽赡养义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儿媳不履行赡养义务,且限期让陈大娘搬至养老院,属不履行赡养协议情形。陈大娘可诉讼撤销该赡养赠与协议,收回赠与的房产。

  上图 市老基会法律顾问、律师沈雁群将自己出资购买的由本报编著的《律师答疑》一书,赠送给前来咨询的老人们。    本报记者 肖怿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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