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虎骨酒”“鹿茸大补酒”“毒蛇酒”能“补身”,买一瓶试试?这样的举动原来已经触犯了刑法!记者昨日从佛山禅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对一起以珍稀野生动物作“药酒”的案件做出一审宣判,出售药酒及珍稀野生动物的莫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购买药酒的姚某、马某,以及购买珍稀野生动物的陈某,则分别被判处缓刑。
案情:用珍稀动物制“药酒”被抓
经法院查明,2015年下半年,莫某、马某在姚某的茶庄喝茶时谈到用动物泡养生酒有益于身体健康。此后不久,莫某便向姚某出售了两瓶药酒(内含疑似虎骨肉组织6块;另一瓶有死体蛇1条),姚某向莫某支付药酒价款7万多元。莫某后来还“买一送一”,送给姚某另一瓶药酒,内有疑似死体鹰9只及鹰头1个。
莫某同时向马某出售了两瓶药酒,一瓶内含疑似虎骨肉组织8块,另一瓶有鹿茸2条、死体龟4只。马某向莫某支付药酒价款10万多元。
2017年3月初,陈某向莫某提出购买1只穿山甲、两条蛇用于请客。同年3月7日12时许,莫某驾车将1只穿山甲、两条蛇送往陈某家中,并在陈某家中宰杀了其中一条蛇。随后,莫某打算驾车搭载陈某将穿山甲以及另一条蛇送往酒店时,在小区门口被预伏民警人赃并获。当日,民警还在茶庄抓获姚某,并在其住宅缴获疑似虎骨、鹿茸、龟、鹰、蛇等动物泡的酒5瓶,泡酒物品含有疑似虎骨14块、疑似鹰死体9只及鹰头1只、疑似鹿茸2条、疑似眼镜蛇1条、死体龟4只。
同年3月22日,民警在海南省某酒店抓获马某。
经鉴定,疑似的14块虎骨确为虎的骨肉组织,而老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疑似的两条鹿茸取自马鹿,疑似鹰死体中包含仓鸮、草鸮,以及搜出的穿山甲等,它们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龟死体为平胸龟,蛇死体及活体均为眼镜王蛇,它们都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判决:卖酒者被判五年 买酒者被判缓刑
2017年7月24日,公诉机关对莫某、姚某、马某、陈某四人提起公诉。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姚某、马某、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指出,被告人莫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五年内再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马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
近日,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姚某、马某、陈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缓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到5万元不等。
法官说法:
购珍稀野生动物 一样要受惩处
禅城法院表示,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人们通常认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对运输、收购死亡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以为然,但法律为了更有效地防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对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也列入了刑法惩处的范围。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莫某等四人相应的刑罚,有力震慑了犯罪行为,为群众走出认识误区提供了鲜活案例。
最后,禅城法院提醒市民,要增强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自觉抵制购买、消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如发现身边有人非法出售或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积极拨打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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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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