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罂粟粉为有毒有害物质,为了提高麻辣烫的口感,增加经营收入,罗某与程某夫妻二人在经营的砂锅麻辣底料中添加罂粟粉出售。近日,安徽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罗某、程某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罗某、程某夫妻二人在旌德经营一家砂锅麻辣店。去年4月份,罗某从上海购买2斤罂粟粉,告诉程某后将罂粟粉放入炒制火锅底料的材料中,由程某炒出火锅底料,并将火锅底料放入麻辣烫中予以出售。8月份,旌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查,发现火锅底料中罂粟碱等物质超标,于是扣押剩余底料并将该案移送至旌德县公安局。期间该店营业额近3万元。经鉴定,在该店扣押的火锅底料中检出罂粟碱、可待因、吗啡、那可汀成分。
说法
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程某共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于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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