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161人原本希望享受“0元健身全额返现”,却遭遇返现平台资金断裂停止返现,最终“0元健身”化为泡影。
回顾
“0元健身全额返现”成泡影
2017年4月10日至20日,夹江县消委会陆续接到9名市民的投诉,称自己分别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在夹江县某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健身业务(健身年限1至3年,消费金额1880元至3180元不等),并与之签订健身协议,成为该公司的会员。
同时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宣传下,这9个人还参加了该公司开展的“0元健身全额返还现金”活动。该活动以会员加入“天添薪”网络返现平台的方式,由“天添薪”网络返现平台每天向会员小额返现3—5元,直到会员消费的健身费用全部返还为止。这种模式很受大家欢迎,在该公司活动期间办理健身卡的会员基本都加入“天添薪”返现平台,享受这份“福利”。
但一段时间后,“天添薪”网络返现平台莫名停止返现,“0元健身全额返还现金”成了泡影。办理了这项业务的会员们纷纷来到夹江县消委会维权,集体指责该公司违约,控诉其涉嫌欺诈,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承诺,挽回自己的损失。
处理
涉事公司被行政罚款30000元
接到投诉后,夹江县消委会立即进行了全面调查。经初步调查了解:2016年8月15日,由四川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宣传,夹江县某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其签订了《联盟商家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为:由该公司招揽会员,收取会员费用的17%作为管理费用缴纳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天添薪”返现平台全额返还会员费用。
之后,夹江县某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召开内部工作人员会议,明确了前来该公司办理健身卡的会员只要加入了“天添薪”返现平台都参与返现,返现的方式为全额返现。因此,从2016年8月16日起,该公司工作人员积极向会员宣传“0元健身全额返现”活动并与之签订《俱乐部私教协议》,协议备注栏还清晰标注了“参加天添薪返现活动,月日起由天添薪全额返现,返完为止。”的内容。
但由于“天添薪”返现平台的资金链发生断裂,返现停止。经过查证,夹江县前后共有161人参加了“0元健身全额返现”活动,涉案金额460340元。
夹江县消委会在调查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后,在涉案各主体的认定、责任划分、权利义务承担等方面进行了多番讨论,最终提出了解决方案。通过“维权+执法”的模式,对该群体投诉做出了如下处理:一是“维权”,召集该公司与会员们多次调解,责成该公司主动联系参与“0元健身全额返还现金”活动的161名会员,逐一协调沟通,以退还现金、修改健身协议等方式,妥善处理好这一群体性投诉。二是“执法”,因该公司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0元健身全额返还现金”活动,防止事态继续扩大,将该案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办案机构进行处理,执法办案机构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了“责令改正,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虚假”销售将被依法处罚
据乐山市消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本案中,虽然群体投诉的起因是“天添薪”网络返现平台在返现一段时间后停止返现,没有履行约定的承诺,表面上看起来与夹江县某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直接关系。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该公司在宣传“0元健身全额返还现金”活动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在预收款消费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该公司在开展“0元健身全额返还现金”活动时,虽然意识到自己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联盟商家合作协议》中的条款“代为提取营业额17%作为让利回馈消费者”,根本无法兑现其宣传的“全额返现”的承诺,二者是相互矛盾的,但为了吸引人气,提升销售业绩,仍然宣传推广该活动,其行为属于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第(六)项:“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所列举“以虚假的还本销售的方式销售服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记者 甘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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