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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特刊·健身卡】办健身卡后搬家,想转卡商家不许

发布时间:2018-03-15 14:36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预付式消费越来越普遍,但相关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据江苏省消保委人士介绍,2017年全省预付式消费纠纷呈持续增长状态,涉及退卡退款的纠纷多达15990件,比2016年同期(11065件)增长44.5%,其中凸显的4大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实习生张思哲扬子晚报记者马燕

  案例回放

  办卡后搬家了想转卡商家不肯

  南京市消费者陈女士2016年9月在南京某品牌连锁健身俱乐部办理健身卡,合同期限26个月。2017年6月,因搬家无法继续在该门店消费,故准备转让此卡。但该门店拒绝办理变更,理由为合同中约定不退卡不转卡。经协商,商家同意转卡,但需收取转卡费800元。

  省消保委调查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即规定消费者不得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况,此类条款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应属无效。省消保委约谈了该品牌总部的相关负责人,指出其连锁门店的合同中多项条款明显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并指导全面整改。最后经营者为陈女士办理了免费转卡。

  专家点评

  预付式消费纠纷问题主要在4方面

  省消保委人士介绍,2017年全省预付式消费纠纷呈持续增长状态,涉及退卡退款的纠纷多达15990件,比2016年同期(11065件)增长44.5%。存在主要问题是:

  1、经营者发卡无准入门槛、发卡资金缺乏规制,消费者资金安全权处于高风险状态。

  2、经营者规避法律责任,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极易引发后续交易风险。经营者发售预付卡的行为,属于一种合同行为。但经营者在发售预付卡时,普遍未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甚至连单方面拟定的书面格式条款都没有。这不仅导致了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了其易变性,经营者因此而置消费者知情权于不顾,甚至在消费者持卡期间随意变更服务内容,提升商品或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和风险。如在预付卡上标注“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使用消费卡和优惠券时被告知不能同时使用或者只能限额使用;在使用时间、服务的范围上设置条件,单方面作出强制规定,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3、连锁经营的总部与加盟商之间、发卡方责任权利不清,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易受侵害。当发生加盟商因经营不善而关门时,总部以各自发卡为由拒绝承担加盟商的后续履约责任,由于现有法律对此缺乏刚性约束,使消费者的信赖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4、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不明,退卡机制没有建立,消费者求偿权不能得到保障。

  虽然2017年7月1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都专门对预付式消费中的合同签署、发卡限额、退卡方式及损害赔偿、总部与加盟店之间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各地执行的情况并不乐观,很多经营者对地方法规充耳不闻,相关执法部门互相推诿,造成有法难依的现象,给消费者维权带来困难。

  律师说法

  格式合同不得排除消费者权利

  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

  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吴昊律师分析,本案中,消费者在健身俱乐部办理了健身卡,就是建立了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合同都是健身房单方面拟定的,用于反复缔约的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合同中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若含有,则相应的条款无效。

  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于预付卡的退卡也做出了最新的规定,即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已产生的合理费用。对于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办卡的过程中,面对冗长、复杂的格式条款,一般不会仔细阅读、审查,而商家的工作人员为了省事,通常也不会进行提示说明。如果消费者不是据理力争,商家通常也不会允许修改合同条款。因此,双方在签订格式条款的过程中,消费者本身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以上案例中,健身房单方面所声称的“售出不退”本身就是将消费者的退卡之路直接堵死,因此是无效的。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向消保委投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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