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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摩致伤残,孰之过?

发布时间:2018-03-12 12:02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按摩不失为舒缓工作压力、缓解身心疲惫的好方法,又因其经济方便,备受广大群众的亲睐。按摩又称推拿,是中国最古老的医疗方法,随着按摩的逐渐发展,各种医疗按摩、保健按摩等等也随之星罗棋布在大街小巷中。然而,按摩不当会带来风险,程先生本想用按摩来缓解不适却因此进了医院。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理了该起因按摩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程先生感觉自己的颈部不大舒服,打算去按摩店按摩舒缓一下,于是当天下午他来到某足浴店进行颈部推拿,按摩了半个多小时,后就回家休息。早上四点左右,他感觉颈部疼痛加剧不能活动,他妻子连忙拨打120将他送到医院。中医诊断为:急筋伤(气滞血瘀症),西医诊断为:颈髓损伤伴不全瘫;颈椎病。经过多次治疗才好转出院。程先生后悔不已,起诉该足浴店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四十余万元。

审理中,吴中法院经摇号确认鉴定机构后,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程先生颈椎管狭窄症伴不全瘫、颈椎病的诊断成立,其既往有颈椎病病史,行颈部推拿后颈椎病症状加重,入院行手术治疗。推拿对自身颈椎病的病情进展起着一定的诱发或加重作用,作用程度轻微,建议损伤参与度为5—15%。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推拿对原告自身颈椎病的病情进展起着一定的诱发或加重作用,作用程度轻微,根据伤病关系理论,建议损伤参与度为5—15%。原告认为其事发前无颈椎病,并提供了体检报告为证,但该体检报告未载有原告颈椎检查情况,不能以此证明被告的按摩行为与原告颈椎病之间的关联性。在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经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计372179.73元,经鉴定,被告的推拿对原告自身颈椎病的病情进展起着一定的诱发或加重作用,作用程度轻微,根据伤病关系理论,建议损伤参与度为5%-15%。故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中的10%。最终判决某足浴店赔偿程先生37217.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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