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医保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春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行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长春市医保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通过日常巡查、影像监控及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同时,要求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立即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即刻整改。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不得摆放及销售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家用电器、工艺美术品、化妆品、粮油、食品饮料及土特产品,不得划卡销售除药品、消杀类产品及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商品。对已摆放上述商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本通知要求,立即将商品下架处理。
对存在问题仍旧不予改正的药店,长春市医保局将依据《长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标准(暂行)》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取消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资格。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违规举报途径:1、违规举报电话0431—81932999,0431—81110000;2、网络平台投诉邮箱:—局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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