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陈某夫妇在昆明市星体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但至今他们都没见到房产证的影子。这些年,星体花园小区住户和开发商因房产证问题一再对峙,关系不断僵化。
去年夏天,星体花园3家住户以违反《商品房购销合同》为由,与开发商昆明某公司对簿公堂。日前,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每名原告违约金20万元。
案件:10年无证 住户状告开发商
10年前,陈某夫妇与昆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以6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星体花园小区一套113平方米的房子。装修完后,夫妇俩住进了小区。
当时签订的合同里写明,昆明某公司于2009年9月30日前交房,并于90日内代为办理房产证等手续。可入住半年后,房产证却一直没有着落。于是,夫妇俩找该公司询问房产证办理情况,这一问就是10年。期间,陈某夫妇已数不清去找开发商协商了多少回,但对方总是“打太极”,回复不是“该找谁”,就是“再等等”。
夫妇俩和邻居交流后发现,自家的情况不是个例,房产证没到手的住户还不少。多次协商无果,2017年4月,对开发商彻底失望的陈某夫妇和一些同样没有拿到房产证的邻居们找律师咨询,律师建议他们走诉讼途径。
一些住户觉得,房产证迟早会拿到,便放弃了。只有陈某夫妇和另外2家住户决定走法律途径,要求昆明某公司立即代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赔偿违约金20万元。
2017年6月,陈某等3家住户和昆明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在官渡区法院开庭。
审理:逾期未办证 开发商违约
庭审期间,某公司称,是因为住户未能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才导致开发商未能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昆明某公司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未如期履行办证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2017年11月24日,官渡区法院作出判决:昆明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9300元。
判决至今已两个多月,但3家住户的房产证仍未拿到。
释法:买卖双方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云龙表示,此案中住户持有的购房发票、税费发票足以证明住户已完全履行了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具备办理房产证的全部条件。户主与昆明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三方折抵协议》等材料,充分证明昆明某公司有办理房产证的义务;而住户要求开发商赔偿20万元违约金是在法律规定下,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需注意的是,该案中原告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产生的诉讼,基于物权请求权产生的诉讼,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该案中,原告是基于自己房屋所有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诉讼,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而产生的诉讼,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在买卖关系中,双方都应遵循诚信原则,严格按约定条款去履行,否则就得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张云龙说。
本报记者 雷尔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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