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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各地区在行动(第6期)

发布时间:2018-01-29 16:17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2017年7月以来,根据省食安办等部门《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办〔2017〕2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办〔2017〕28号)、《转发国务院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食安办函〔2017〕42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稽〔2017〕230号)要求,以及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扬州市高度重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相关部门迅速行动、形成合力,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专项行动开展至今,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5237人次,检查单位2734家次,办理案件296件,罚没款572.32万元,责令整改78件,查处非法宣传3批次,所有行政处罚信息全部在7个工作日内在公众平台予以公示;移送公安3件,案值1008.2万元;监督抽检5818批次,其中不合格102批次,非法添加30批次。

一、加强组织领导,迅速制定整治方案

扬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细化安排部署,制定下发了《市食品药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扬食药安委办〔2017〕14号),明确了各个部门工作职责,成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保证整治工作统筹推进、步调一致、协调联动、衔接顺畅。实行目标考核,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17年度扬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体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量化整治目标,实行《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信息报表》制度。

二、加强质量抽检,全面掌握安全形势

坚持问题导向,陆续对畜禽肉、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抽检,牛、羊预制肉制品和速冻肉制品非法添加、掺假抽检,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及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品种等进行专项抽检。覆盖生产经营环节,以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为重点,对宣称减肥、辅助降血糖、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等易非法添加药物的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及快速抽检。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置,抽检和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重视投诉举报,认真核查及时处置

今年以来,该市受理食品、保健食品投诉举报1193件,其中食品1160件、保健食品33件。食品方面主要反映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销售过期食品、销售变质的食品、食品中有异物、假冒食品等问题;保健食品方面主要反映怀疑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有问题、保健食品夸大宣传、怀疑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等问题。市食药监局每月汇总上月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编印《扬州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平台情况通报》,下发各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各单位注意时间节点、高效处置投诉举报。同时,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投诉举报办理。

案例一:商标侵权

投诉内容:扬州维扬豆制食品有限公司向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庙分局投诉,称邗江区杨庙镇杨庙村中林组38号有一个豆腐作坊,生产的豆腐仿冒该公司“维扬”牌商标,已严重影响其产品的市场运营。请求核查处理。

处理结果: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庙分局经调查,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侵权豆腐及用于制造侵权豆腐的模具;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案例二:食品说明涉及虚假内容

投诉内容:高邮市XX百货商店销售的常州市XX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500克)XX牌味精王中王包装袋上标注“国家专利 仿冒必究,专利号200930029365.7”以及“鲜度是99%味精的2.8倍”的字样。

处理结果: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超天牌味精王中王25袋;二、没收违法所得22.5元;三、罚款30000元。

案例三:广告虚假宣传

投诉内容:扬州市诺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高邮市府前街和商品街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为“内蒙燕麦王裸胚芽米广受消费者的关注和喜爱,不乏有各种疾病的人群,其中食用燕麦米对便秘、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具有显著效果。每天二两燕麦王,调压平脂稳血糖”,该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处理结果: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在经营场所检查,当事人销售的“内蒙燕麦王裸胚芽米”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152601040057”,系普通食品,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和《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5600元。

四、突出整治重点,严厉惩罚违法行为

2017年,该市将食品非法添加整治工作纳入《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亮剑2017”行动方案》(扬食药监稽〔2017〕28号),要求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虚假宣传、非法添加,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市食药监局结合当地实际,配合此次专项整治,相继开展了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面制品铝超标,藕制品市场等专项行动。全年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53起。市工商局开展了“夏季安全检查”、“禽流感防控检查”、“节日市场生猪供应检查”、打假保优“锲石”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检查。通过强化监管,严抓落实,加大打击力度,有效治理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的行为以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广告形式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社会公众的行为。

案例一: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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