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活网讯(桂林日报 记者陈静 通讯员陈媛)打着投资的幌子以高额利息诱人借款,最后却因无法还款而逃之夭夭。近日,由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桂林某投资公司主任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被一审法院判决。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二十万元,并返款被害人经济损失。
记者从象山区检察院获悉,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在桂林某投资公司任主任的邓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桂林某投资公司投资冷却油项目的名义,通过业务员在街边散发传单、开产品推介会、组织参观考察团等形式,许以25%的年息,以借款的形式向149名被害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后该公司支付被害人40余万元利息,2015年7月公司无法再继续支付利息,邓某潜逃。2016年,公安机关在湖北将邓某抓获归案。
该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并返款被害人经济损失。
负责该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本案的被害人大多为中老年人,该公司针对中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在菜市等地发放宣传单,以发放小礼品、可免费旅游等吸引他们投资,而中老年人警惕性不高,易被高息诱惑,才落入他人设置的违法圈套。检察官在此提醒,企业或个人大量吸收社会不特定公众存款的行为均涉嫌犯罪。而参与非法集资也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最后虽然追究了集资人的刑事责任,但其民事责任很可能因其已没有有价值财产,很难执行,弄不好最终可能血本无归。广大市民一旦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借贷活动的线索,可以向公安、工商、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举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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