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泸州1月12日讯(田甜 朱慧萍 杜明珉)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下鱼塘游泳溺亡的案件,原告舒某夫妇将救助者白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白某承担其子溺亡后的一系列赔偿。
2017年9月,原告舒某之子在当地村社鱼塘游泳不幸溺亡,舒某夫妇要求涉案鱼塘的承包人张某以及救助人白某支付其子溺亡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庭审中,原告认为承包人张某对涉案鱼塘负有看管及设立警示牌等责任,被告白某在听到小孩呼叫后未采取积极救助的措施,也应承担责任。被告张某辩称自己不是鱼塘的所有权人,也没有看管鱼塘、设立警示牌的义务。白某称自己不通水性,且已经采取呼叫其他村民救助的行为,故自己也不应承担责任。
经调查后法院认为,涉案鱼塘由当地村社集体所有,由乡政府统一管理并设置了警示牌,被告张某仅是承包人,不是所有人。原告之子曾多次在该鱼塘游泳,也多次告知其监护人应当注意,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管义务。该鱼塘天然形成,水深危险是村民都知晓的,也设置了警示标志,在这样一个开放性区域要求承包人完全防范有意下水的行为过于苛刻。故张某对事故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白某在知晓有人溺水后进行了施救行为,虽未成功,但不能以此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终上所述,法官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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