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名女子在街头搭讪,以低价按摩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至事先准备好的按摩室,让被害人脱去衣裤后为其按摩,与该女子搭档的男子则伺机盗窃被害人衣裤中的财物。近日,四名被告人因采用上述手段实施盗窃,被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7年2月,被告人罗某提议,罗某、简某与刘某(不起诉)、王某(在逃)共谋,采取男女一组,由女子上街引诱老年男性到按摩室按摩,男搭档则伺机窃取被害人财物的方式和手段实施盗窃。
当进行盗窃的男女在作案时,另外一对搭档中的男性负责在附近望风和照应,每次盗得的财物由直接实施盗窃的组合分配。初次得手以后,上述四人与各自的配偶及二名女搭档共计十人,从湖南省安化县来到桂林市火车北站附近租房住下,图谋不轨。
2017年3月17日,罗某、简某与刘某、王某来到龙胜县城,在县城桂龙路佳缘信息中心负三楼租得一房间,并购置床上用品,将房间布置成按摩室,然后返回桂林。
2017年3月23日,上述十人驾驶两辆车,从桂林市区窜至龙胜县城,分成四个组合,由各自的女搭档上街引诱按摩对象。案发当日,罗一(罗某之妻)以按摩为幌子将被害人杨某骗至按摩室按摩。在按摩的过程中,其搭档罗某则潜入按摩室,将杨某放在钱包内的现金4000元盗走。得手后,罗某打通罗一的电话,罗一便以有急事不能继续按摩不收费用为由,打发杨某离开按摩室。
3月26日,上述十人再次从桂林市区来到龙胜县城,采取同样的方式实施盗窃。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外衣口袋的现金5000元盗走。案发后不久,四名被告人分别在龙胜县城和桂林火车北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将扣押的赃款依法还给了被害人杨某、李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事前有共谋,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充分的事前准备,并按照各自的分工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予挽回。遂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11个月,并处罚金3000—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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