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为切实维护全市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省会就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事宜下发通知

  保障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6类儿童:

  1.孤儿。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父母双方重残(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重病(参照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失踪、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另一方因重病或重残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5.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6.残疾儿童。残疾儿童指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证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通知,将提供以下五大类保障:

  强化基本生活保障: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弃婴,基本生活费提高至每人每月130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提高至每人每月800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监护人监护缺失儿童和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上述分散供养的孤儿生活费保障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儿童,在继续享受城乡低保救助待遇基础上,按照享受低保标准的20%增发生活补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学校、高职高专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生,仍可继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学业结束。以上各类困境儿童因类别划分存在交叉、重合的,可按照择高原则申请石市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待遇或其他相关生活补助待遇,不重复享受。困境儿童享受的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完善基本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以及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家庭中符合石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中的儿童,纳入我市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范围。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将社会散居孤儿纳入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提高教育保障水平:将孤儿、弃婴、低保家庭儿童、残疾儿童等困境儿童优先纳入学生资助范围。

  健全监护关爱机制: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

  提升残疾儿童福利服务水平:为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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