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000元办的健身卡还没消费几次
健身房关门老板“跑路”了
事发海口友谊广场 新起点健身馆工商部门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近年来,海口市兴起健身馆运动,但部分健身馆在销售健身卡后就失去联系,骗取会员充值费用。近日,海口市民吴先生反映,他和妻子购买海口新起点健身馆带有充值功能的健身卡,健身房老板先忽悠他们能够退款,随后就关门停业,店面转让,联系不到人,想维权却不知如何才好。本报提醒广大市民,预付式商业消费问题多,消费要谨慎。
承诺的充值卡提现迟迟没兑现
吴先生回忆,2015年12月17日,他陪妻子到海口友谊广场逛街购买衣服,一名小伙子上前介绍自家的健身馆马上装修好了,现在交钱办理健身卡,有很大的优惠。他感觉自己身体确实没有年轻时健壮,便同意前往查看正在装修的健身房。
“虽然新起点健身馆还在装修中,但场地很大,设备齐全,特别是优惠活动力度大,我就和老婆一起购买了健身卡。”吴先生说。当时,新起点健身馆的优惠活动是,只要充值2380元(可以一年后提现),就送一张健身卡,可免费健身一年,充值的费用可以在店内进行消费,没有时间限制。吴先生当时觉得此优惠活动挺好,就充值4760元得到两张健身卡。
吴先生表示,一年的时间里,他和妻子只是去过几次健身馆运动,消费了100多元而已。2016年12月中旬,他前往新起点健身馆办理提现申请,被工作人员告知,很多人都在办理提现,需要等一段时间。这一等,就是几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接到通知可以提现。直到最后,他才被告知暂时无法提现。
新起点健身馆突然“人去楼空”
吴先生表示,在2016年期间,他多次找新起点健身馆的负责人申请提现,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直到2017年2月份,新起点健身馆的工作人员才通知他,新起点健身馆改名为慢运动新起点健身馆,并提出多个解决提现的方案。其中,方案一,充值健身卡的会员,可以将充值费用转换为5年的健身年卡费用;方案二,可以转换成纯消费卡,可以用来店内消费或者做美容等;方案三,延期返还,期间卡内余额可在店内消费。
随后,吴先生选择了延期返还。由于他目前已调到三亚工作,妻子又怀孕,所以没法去健身,只想把预存在健身卡内的钱拿回来。
近日,吴先生发现位于友谊广场六楼的新起点健身馆关门停业,而国贸的总店再次换名字,变成了泰戈健身馆。该健身馆根本就不承认他的健身卡,他被告知泰戈健身馆与新起点健身馆没有任何关系。
“直到此时,我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新起点健身馆老板不见了,要去哪里才能拿回自己预存款?”吴先生无奈地说。
欠房租关门停业会员被悄悄转让
12日,记者陪同吴先生前往友谊广场六楼的新起点健身馆,发现其侧门是打开的,进去后没有发现任何工作人员,其桌子椅子上都是灰尘,花盆里面的植物都已枯死,可见已经多日没有营业。据友谊广场保安人员介绍,新起点健身馆已经拖欠多日的租金,老板不知踪影。
随后,记者又前往新起点健身馆国贸原总店,发现其已经改名为泰戈健身馆。据泰戈健身馆刘店长介绍,新起点健身馆拖欠房东租金,他们公司从房东手中继续租下这个场地进行经营,与新起点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他们与慢运动新起点健身馆有对接,后者已经将会员资料转给他们。简单来说,2016年11月1日之后在慢运动新起点健身馆办理的健身卡,可以到泰戈健身馆来核实,核实通过后可以继续在该馆使用健身年卡。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新起点健身馆贴出的一张告示上,留有负责人汤某的电话。记者按公告上的电话号码打过去,告知是空号。
吴先生表示,目前新起点健身馆已经找不到,但他会维权到底。他希望有相同经历的市民,拨打南国都市报966123热线,一同反映自己的情况,共同进行维权。
已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吴先生表示,得知新起点健身馆老板“跑路”后,他拨打了12345热线进行求助,海口市工商部门对此回应,新起点健身馆多次被人投诉,工商执法人员多次前往调查,发现该健身馆根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2017年2月份,海口市工商局已经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采访后记
缺少法律法规明确规范预付式商业消费问题多
预付式商业消费卡的发放主体无门槛限制,这就导致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的信用与法律约束力弱。发卡主体不按约定标准履约、拒绝履约,甚至卷款潜逃、亏损倒闭。
预付式商业消费一般以口头形式签订合同。虽然大多数预付卡的背面会记载使用条件、使用方法以及经营者的免责条款,但并没有法律法规对预付卡形式的合同法律效力进行明确规范,对消费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和途径也未作规定。
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经营者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规避自身义务、限制消费者权利,如“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
预付式商业消费的一大特征是消费者可按合同规定享受优惠。一些经营者为达到吸引客户的目的夸大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或优惠的程度,引诱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最终无法提供预期承诺的质量或优惠。
律师说法
建立合同备案监管平台与动态分析数据库
针对预付卡消费乱象,记者采访了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陈律师。陈律师表示,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监管难的原因在于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往往只能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原则性条款。建议将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由无名合同纳入有名合同规范的范畴,将其成立、生效、履行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
陈律师建议建立合同备案监管平台与动态分析数据库,将“互联网+”与合同备案监管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备案监管平台与动态分析数据库,打造集合同文本和合同关键信息(如合同双方主体信息、合同编号等)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版合同,以便市场监管部门实时掌握合同订立情况,高效监管合同运用。还可利用大数据与云计算的方法,实现对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状况的了解和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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