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有责任确保儿童获得保护,包括处于私营机构看护下的儿童
随着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移动通讯设备的普及,网上陆续浮现出一些反映在幼儿园等机构中儿童遭受虐待的视频,并在社交媒体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近期在中国出现的指称在某些幼儿园中出现虐待儿童行为的报道引起了各方——包括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相关的儿童权利问题专家的强烈关注。联合国新闻就此采访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成员、挪威著名法学家吉尔斯顿·桑德伯格(Kirsten Sandberg),请她对此发表了评论。
(音响: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
这是一首在中国家喻户晓的《上学歌》,它表现了一个幸福快乐的儿童每天早上背着书包上学时的愉快心情。
的确,幼儿园和学校应该是儿童得到照顾、关爱和教导的地方。然而,最近中国媒体报道中指称的某些幼儿园存在的虐待儿童行为却偏离了这一轨道。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成员、挪威奥斯陆大学法学教授和儿童权利问题专家吉尔斯顿·桑德伯格向联合国新闻谈及了听到这些报道后的感受。
桑德伯格: “听到孩子们在机构里被那样对待令人心碎。在这样的机构中,儿童毫无疑问应该得到成年人的良好照顾。”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是负责监督缔约国落实《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相关情况的机构。委员会目前由来自世界各地的18位法律和人权专家组成。
作为委员会的资深专家,桑德伯格对中国儿童权利的总体状况进行了评价。
桑德伯格: “从很多方面来讲,难以知道中国儿童权利的状况,因为我们没有从中国的民间社会那里得到所有关于儿童实际状况的信息,因为非政府组织不能在中国独立运作。不过,仍然有足够的信息表明,在落实儿童权利方面,中国在许多领域还需改善。但我仍然要说,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中国儿童的健康和教育权得到了很好的照顾,取得了进步,尽管在不同的儿童群体中间存在着差距。”
联合国大会于1989年11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并同时开放供签署。 公约于1990年9月生效,目前有196个国家加入,是最具普遍性的国际公约之一。作为一项人权条约,公约规定了儿童在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健康和文化方面的一系列权利。
中国于1992年加入公约。桑德伯格表示,中国作为缔约国有责任确保所有儿童获得保护,包括处于私营机构看护下的儿童。
桑德伯格: “《儿童权利公约》表明,缔约国应当采取所有恰当措施确保在职父母的孩子有权利享受托儿服务和设施,无论是公共运营还是公司运营的设施。即使是公司运营的设施,政府也应当确保其符合标准。根据《公约》第19条,儿童有权利获得保护,免受暴力和虐待。缔约国的一个主要责任就是确保儿童得到保护,免于遭受侵害。”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华代表花楠在针对最近的报道所发表的评论观点中指出,任何接触儿童的工作人员必须在入职前接受背景调查以及犯罪记录的审查,同时必须确保所有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成年人拥有适宜的资格,接受培训以及完善的监督。
桑德伯格对此表示赞同,她特别强调了培训的重要性。
桑德伯格: “为了在机构中预防虐待儿童行为,不论是公共还是私营机构,对职员的培训是非常重要的。要培训职员如何去对待儿童,而不能使用体罚或其他任何身体手段。职员的态度必须是:体罚儿童是绝对不可接受的,无论是在家中、幼儿园,还是学校。中国禁止在学校和幼儿园中进行体罚,但还没有在家中禁止这种做法。从我们与中国政府进行的对话中,我们了解到有一个意识的问题。如果需要管束儿童,可以通过替代的方法进行,而不是体罚。这的确是一个涉及到在中国促进所有人的意识的问题,让人们看到体罚是不可接受的,并且了解体罚儿童会带来的所有危害。”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全体成员 图片来源:联合国人权办公室
中国有句俗话,“棍棒之下出孝子”。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孩子不听话只有靠打才能进行约束。殊不知,每一次打骂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桑德伯格:“体罚的破坏性效果就是儿童会变得害怕,对自己丧失信心,同时也对成年人丧失信心。这同时也是一个关于为什么需要遵守社会规范的态度问题。如果你遵守社会规范是因为不遵守你就会受到惩罚,那么你就没有以正确的方法将这些规范内化。儿童应当学会如何去对待他人,因为他们也想以这样的方式被别人对待,而不是因为他们想避免惩罚。如果幼儿园的成年人通过暴力来解决棘手的问题,就会造成在社会中延续暴力。如果你想要社会上停止暴力,至少就要从孩子做起,让孩子们看到,解决困难并不一定需要使用暴力。”
桑德伯格还指出, 幼儿园需要配备足够的员工,因为如果员工人数不够,在面对困难的情况下,他们会变得烦躁,进而使用不应当使用的手段。
桑德伯格:“与此同时,作为一条总的原则,倾听儿童非常重要。在最近的事例中,那些父母亲倾听了自己的孩子,并认真对待他们所讲述的事情,这是好事。但还需要其他的成年人也倾听儿童讲述遭受虐待的故事,无论是性方面的,还是像这起事件中所涉及的身体上的。成年人严肃对待并采取行动是非常重要的。在最近的事例中,相关幼儿园的确采取了行动,至少做了一些事情来纠正,但也需要有进行报告的地方,这种地方要有权威对侵犯行为采取行动,采取正确的措施加以制止。”
对于侵害儿童的行为,预防至关重要,但这些行为一旦发生以后,儿童和他们的家长又应当如何寻求社会的力量获得帮助和补救呢?
桑德伯格: “人们可以向位于日内瓦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进行申诉,但是只有相应的国家批准了有关个人通讯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这意味着即使是儿童自己都可以进行申诉。现在世界上有36个国家批准了这一任择议定书,中国没有在此之列。这需要中国国内的申诉程序,为此,需要有独立的国内监督机制,中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机制。”
在桑德伯格于2013年至2015年担任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期间,委员会曾与中国就儿童权利问题开展过对话。那么,她认为为了不断改善儿童的权利状况,中国还需做哪些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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