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五岁的儿子玩耍时,从健身器材上跳下时不慎头部被卡,造成颅脑损失当场死亡,悲痛欲绝的父母将设置器材方的某学校告上法庭索赔43万余元。

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介绍,目前,经过审理认为学校不存在责任,孩子的死亡是因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因此驳回了其父母的诉讼请求。

经法庭调查,2015年6月,林女士带着5岁的儿子与另外两个孩子,来到一所学校教职工家属楼健身器材区的荡椅上玩耍。玩耍过程中,两个孩子先从荡椅上跳了下来,林女士5岁的儿子也跟着从荡椅上跳下来,没想到,此时荡椅处于失去平衡剧烈摇晃中,跳下来的孩子一时躲避不及,头部被卡在荡椅与地面之间,造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惨剧发生后,给林女士一家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夫妻俩为此无法共同生活最终离婚。

今年5月,无法接受儿子死亡的父亲张先生,将设置健身器材的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

 

面对起诉,学校也喊冤枉,学校方称,张先生年仅5岁的孩子并非该校学生,学校对其并无监护职责;孩子从剧烈摇晃的荡椅上跳下,其母亲当时应制止而未制止,孩子是在母亲的看管下出的意外,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自己承担责任。

 

近日,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该学校与新疆一家体育用品公司签订了包括涉案荡椅在内的25样健身器材的供货合同,质保一年,2015年初全部安装到位,该批健身器材为正规产品,证件齐全,荡椅无任何损坏和需要维修之处。学校在家属楼健身器材区域设置了警示牌,明示12岁以下的儿童应在成年人监护下进行锻炼。

  

法院认为,学校购置的健身器材是免费提供给教职工使用的公益性设施,并设置了警示牌,尽到了警示义务。张先生当庭未提供该健身器材被毁损影响使用或者学校有过错的证据。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父母务必尽到足够监护义务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说,这起案件本身虽然已经画上句号,然而此案的发生却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足够的监护义务,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意外,提请广大的爸爸妈妈注意,一定要充分做好对孩子的安全教育,有些调皮导致的结果是致命的。

在当前国家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形势下,各小区、学校、广场大都安装了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供广大居民健身娱乐。有使用自然就有损耗,由于使用人数众多,健身器材发生故障、损坏的几率很高,这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诸多隐患。生产厂家要以更加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感,做好健身器材的设计、生产、安装等一系列工作,避免有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的产品流入市场;管理和使用部门应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除安装警示牌标明注意事项外,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对健身器材的检查维修工作,及时对损坏的器材进行维修或更换。


乌鲁木齐一五龄童从健身器跳下意外身亡 父母告上法庭索赔43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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