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安全办、公安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省食品安全办等十个部门制定了《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食品安全办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工商局 江西省质监局
江西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江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8月9日
江西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保健食品符合现行规定、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2、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应当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应当全面清查销售的产品,防止出现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的情形。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3、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重点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是否包括相应的产品类别、许可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并进行实名登记;应当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4、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5、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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