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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咬伤儿童,主人竟说“没事”?南城一小区业主被判赔医药费

发布时间:2018-10-10 13:58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南城御泉山庄小区一住户被判赔偿原告医药费500余元

  狗主人养狗却不管狗,导致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昨日,东莞市第一法院南城法庭判处一狗主人赔偿受害人医药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转移或捕杀伤人犬只的三项诉求被法院驳回。

  2017年9月27日21时,刚踢完球的小卢回到南城御泉山庄小区,正巧遇到了同楼邻居俞女士遛狗归来。二人同时在电梯厅等候电梯,玩着手机的俞女士一时没注意,其饲养的狗咬伤了一旁的小卢。

  “阿姨,我被你的狗咬到了。” 小卢被狗咬伤后,提醒俞女士。从事医疗工作的俞女士查看了一下小卢伤口,说了句“没事”就一走了之。

  卢母得知小卢被咬后非常气愤,带着小卢去找俞女士对质,但俞女士给出的答复依然是“没事,只是划了一下”。心急的卢母当即带着小卢赶往医院进行治疗,但她心里已经对俞女士的态度产生了不满。当晚,卢父回到家中得知此事后,异常气愤,找到俞女士的住处猛敲其家门,俞女士害怕遭到报复打击,一直闭门不见,直到警察赶来。

  之后,双方曾多次进行协商,但因条件差异过大始终谈不拢,导致矛盾逐渐升级。卢父称,协商无果后,他一直在寻求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2018年7月5日晚上6点, 俞女士在小区遛狗时,再次将小区一小孩咬伤。得知俞女士饲养的狗又伤人,卢父再也忍不住了,欲采取过激措施。所幸被从事法律工作的邻居徐洪辉拦住,经过劝导后,卢父听取了徐洪辉的意见,将俞女士告上了法庭。

  昨日开庭前,法官再次向当事人双方征询,是否有和解的意愿,卢父提出了有条件和解的意愿:俞女士必须将宠物狗转移出小区或捕杀。这一意见当场被俞女士拒绝,双方遂对簿公堂。

  最终经过庭审,法院判决被告俞女士向原告小卢赔偿医疗费563.94元,驳回原告其他三项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原告

  原告方的卢父认为,案涉的小狗没有领取“犬类准养证”,被告俞女士作为医学专业人士,明知被狗咬伤的严重危害,不仅不立即釆取救护措施,反而迅速离开现场,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误工费。

  被告

  被告俞女士在庭上表示,她一直想与原告协商,但一直未得到原告认真对待,还被卢父恐吓,导致矛盾一直得不到解决,因此,她仅愿意承担医疗费。在庭上出示了其宠物狗的疫苗注射证明,以及卢父电话恐吓俞女士的录音。

  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没有对饲养的小狗尽到充分的管理义务而受伤,该事实有证据以及庭审中双方庭上陈述回证,予以认定。原告由于无证据证明造成误工、受到精神损害的情况,对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及公开赔礼道歉不予支持。此外,饲养动物不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将小狗转移离开御泉山庄小区或捕杀小狗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当庭法官在庭上提醒当事人双方,本案本是一起轻微的事件。但事件发生后,被告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原告没有冷静合理解决问题导致双方纠纷扩大,矛盾升级,以致事故发生一年仍未得到妥善解决,双方直至到法庭上仍未能理智对待冷静解决。双方均有不妥之处,应当反省。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文明养犬,顾己爱人,应充分尽到管理义务,若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必然需要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相关链接

  该案原告律师向市政协提交《关于规范养犬的意见和建议》

  此案原告方代理律师徐洪辉,在一审宣判后表示,原告方不会再上诉,但会通过其他方式来推动小区文明养狗。同时,对原告进行法律援助的徐洪辉,还形成了《关于规范养犬的意见和建议》提交至市政协,欲推动我市在规范养犬方面的立法。

  “一旦立了法,相关部门各司其职,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全社会共同遵守,社区、社会组织可在区域内组织由养犬人共同参加的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包括订立共同遵守的文明养犬规则,定期清理小区里犬只排泄物等,以此不断提升养犬人文明意识,共建和谐社会。” 徐洪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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