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佛经以外,敦煌文书大多是契约、诉状、籍册、书仪等应用文书、官方档案或文献典藉。与偏重政治并经过各类“标尺”裁度过的官史相比,敦煌文书不仅相对“原始”而“真实”,所涵盖的内容也更加广泛,使得长期被官方正史所忽略的民间社会百态直观地呈现在我们面前。尽管敦煌文书具有地方性特征,却为我们“推知”中古时期民间婚姻与家庭实态打开了一扇窗口。
六礼之变
折射婚俗变迁
自西周开始,礼制便贯穿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据《礼记·士昏礼》,婚姻成立需经“六礼”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至唐代,《大唐开元礼》记载的皇帝至百官的婚仪,也大体遵“六礼”而行。然而,敦煌文书的相关信息显示,至少在当时的敦煌地区,这种被官方尊奉的六礼程序却出现了两方面变化。
一方面,民间对六礼程序有所简化。P.3442杜友晋《吉凶书仪》、S.1725《唐前期书仪》、P.2646张敖《书仪》等,也反映了纳征、迎亲等“六礼”的部分要素。但细考“纳征”环节,其内容杂糅了纳采、纳吉、纳征与请期,这可视为对古礼的一种简化。
另一方面,财婚的意味愈发浓厚,主要表现在两点。其一,出现了不同于古“六礼”的“六礼”概念。在《唐前期书仪》里,“六礼”被解释为“雁第一、羊第二、酒第三、黄白米第四、玄纁第五、束帛第六”。与突出仪式和程序意义的古“六礼”相比,此处的“六礼”被释为六种礼物,其经济意义一目了然。其二,婚聘活动中的彩礼种类繁复,价值不菲。据张敖《书仪》,男方仅在纳征礼的下婚函环节就需送出:五色彩、束帛、钱舆、猪羊、须面、野味、果子、酥、油盐、酱醋、椒姜葱蒜等各色礼品。名曰“纳征”,实则“纳财”。S.11456B-F《开元十三年陈思、李齐娶妻案卷》记载,敦煌前录事陈思与长史李齐女约为婚姻,陆续被索要大练、马、羊、奴婢、五色罗彩及米面等一大批彩礼。P.3774《丑年(821)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记载,僧人龙藏与大兄嫁女,各得麦廿石为“妇财”;龙藏侄子娶妻,则支出麦廿石、羊七口、花毡一领、布一匹、油二斗五升,充作“妇财”。S.4609《宋太平兴国九年十月邓家财礼目》,列有衣饰二十多件(套),其中甚至用到“贴金”“银泥”工艺;各色高档丝织品数十匹,此外还有“联盏一副、油酥四驮、麦四载、羊二十九口、驼二头、马二匹”等,最后尚自谦所送礼物“至惭寡薄,实愧轻微,聊申亲礼之仪,用表丹诚之恳,伏垂亲家翁容许领纳”。
这种财婚现象,其实是中古时期卖婚陋俗裹挟而成的“俗礼”。针对卖婚陋俗,唐高宗显庆四年(659)所下“禁婚令”规定,百官嫁女受财,不得过绢三百匹至五十匹,且“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然而由上述资料可见,所谓禁令的执行实在是折扣重重,民间社会在“礼”“俗”两面皆未严格遵行。
两性关系自由开放
尽管在古代的婚姻关系中,情感因素更易被长辈(家族)意志、政治需要、经济条件等绑架和挤压,但唐代法律仍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情感对婚姻关系成立或解除的重要性。
《唐律疏议·户婚》对因情感不合而发生的“和离”是有所观照的,即“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与“七出”“三不去”等“出妻”(或禁止出妻)原则所呈现的女性被动地位以及宗法、道德因素对情感因素的边缘化不同,“和离”彰显了一定程度的“相对平等”成分,以及对双方情感的尊重。敦煌文书中的十余件唐宋时期离婚文书(题为“放妻书”“夫妻相别书”或“女人与丈夫手书”),为我们考察“和离”的实施过程提供了真实案例。如P.4525《年代不详留盈放妻书》,先陈夫妻当“生前相守抱白头,死后要同于黄土”,后笔锋一转,以“何期二情称怨,互角憎多”,申诉感情不合的苦楚,最后招呼姻亲村老作证,解除婚姻,“夫则任娶贤女”“妻则再嫁良媒”,今后互不干扰,并立契为证。
婚姻关系的自由度,往往折射出社会风气与两性关系的自由度。敦煌文书相关资料也显示,当时的男女关系和婚恋风气似乎较为开放。P.3753《敦煌乡百姓康汉君状》,是康汉君为索回被吐浑掠走的阿弟所作的诉状,而其弟竟是康父亡后,“阿娘不知共谁相逢”所生。P.2610v《攘女子婚人述秘法》,详细记载了女子如何博取丈夫欢心、男子如何取悦妇人,男女如何私通的各种土法,如“凡男欲求女妇私通,以庚子日,书女姓名封腹,不经旬日,必得”;“凡男欲求女私通,以庚子日书女姓名烧作灰,和酒服之,立即效验”。而与之对应的是,P.3908《新集周公解梦书一卷》、Дx.10787《解梦书》、S.0620《占梦书残卷》以及P.2666v《单方》等,教人如何通过“解梦”判断妻子是否不忠,乃至诱导妻子“自吐真言”的“秘术”。如“知妇人造事有外夫者,取牛足下土,着饮食中与妇人吃,时令夜间唤外夫名字”;“妇人别意,取白马蹄中土,安妇人枕下,勿使人知,睡中自道姓名”。两类令人解颐的材料似乎告诉我们,当时敦煌饮食男女的情感世界里,“外遇”与“反外遇”的“攻防战”乃是司空见惯。在这样的氛围里,前述康母“寡居生子”的行为便不难理解。
婚姻家庭关系异象频现
古时男子可娶妻纳妾,但妻妾之间嫡庶分明,正妻名分只属一人,礼法皆不允许多妻并处,正所谓“一夫一妻,不刊之制”。《唐律疏议·户婚》也有关于“有妻更娶”“以妻为妾”的惩处律文。然而部分敦煌官方纂造的户籍却显示,当时民间确有多妻并存的现象。据《唐天宝六载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某47岁户主程思楚同时拥有马氏、常氏和郑氏三位妻子;其弟思忠、思太各有两位妻子;另一户主程什住,拥有两妻一妾。此外,该文书中双妻并存的还有4户人家。这意味着多妻并存既非特例,也非官方登记错误,而是有悖于传统与礼法的事实。
在古代,“同姓不婚”近乎铁律。然而敦煌民间亦似有违背这一原则的现象存在。据S.1475v《未年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土地卖主安环清之母与其姐夫皆为安姓,换言之,这一家两代都存在同姓通婚的情况,而据《唐律疏议》,这种行为罪犯“同姓为婚”的律条。
除此之外,敦煌地区的家庭关系也有与礼制或法律不合处。在宗法意识浓厚的古代,收养对象严禁外姓,而且僧尼不得收养子女。然而,敦煌文书中十余件收养文书显示,当时收养外姓子嗣并不鲜见。如Дx.12012号张富深收养外孙、S.5647号吴元昌收养外甥,皆为异姓;P.4525v号则是僧正收养家童之女。此外,S.514号中的令狐怀忠61岁,其子令狐进尧却已58岁;P.3384号中的翟明明35岁,其子却已27岁,从年龄上看,他们似为收养关系,但年龄差距如此之小,也是颇耐人寻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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