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王某等人销售假药一案,并依法委托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某开展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评估王某是否适宜判处缓刑。
爱美的王某一直热衷于减肥,在使用了张某所卖的一款泰国减肥药后认为这款减肥药很有效果,遂与张某商定共同销售这款减肥药。王某利用微博、微信大肆宣传这款减肥药,做起了时下流行的微商。2013年至2014年间,该减肥药的销售额累计达三十余万元。正当王某等人的生意蒸蒸日上之时,警方找上了门,原来,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在我国,进口药品入境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如果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上并无药品引进备案记录,即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应按销售假药论处。王某等人卖的泰国减肥药没有进口许可,无中国药品批准文号,按法律规定此行为属于销售假药。
近年来,微商大肆流行,以其无门槛、低成本的特性吸引着许多人的加入。他们贩卖的产品和服务五花八门,在贩卖者法律意识淡薄和缺少监管的情况下,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特许经营商品、走私物品等违法情况频频发生,微商被法院判刑的情况也常见诸报端。因此,从事微商前,一定要先认真了解产品属性及我国对销售该产品的相关规定,不要盲目跟风,被眼前利益蒙蔽,不然触犯了国家法律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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